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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6 12:50:02 本文已影响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全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完整)



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全市经济文化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潍坊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潍坊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和表彰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有效期5年。在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其质量强(兴)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单位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届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5家,个人不超过5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

(五)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四)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五)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七)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八)承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潍坊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未发生亏损;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单位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者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强市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强市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相关申报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或其质量强(兴)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研究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

第十九条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政府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证书。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予以物质奖励,奖励金额50万元,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获奖期间出现不再符合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行为的,应当主动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退出同届市长质量奖行列并停止获奖宣传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证书,不得虚假宣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者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

(四)因未履行社会责任、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再符合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未主动报告,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报告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者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者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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