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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实施意见(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6 14:05:02 本文已影响

加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更好地保护利用我市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依据《城乡规划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实施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文化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实施意见(完整)



加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

护与利用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鲁发〔20157号),更好地保护利用我市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依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城乡统筹一体发展”任务目标,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充分发掘和保护历史遗迹、文化遗存,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传统村镇保护,改善传统村镇人居环境,建设传统风貌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村镇,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利用。进行全面普查,实施分级保护,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尊重传统建筑风貌,尊重传统选址格局及与周边景观环境的依存关系,禁止各类破坏活动和行为。坚持以“利用促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遗存提出合理的利用方式和措施,适度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严禁“大拆、大建”和破坏性开发建设。

2.注重传承,有机更新。加强引导重建居民自主体系,注重活化传承利用。通过改善传统建筑内部的基础生活设施和外部的生活、卫生条件,满足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留住原住民,保护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文化和习俗。同时,注重加强对传统村镇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实现民俗文化传承延续。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各地实际落实保护措施,延续村落历史文脉,保留村落历史记忆。坚持“一村一规划”,结合开展农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等工作,注重村落特色环境风貌的挖掘与保护,守住耕读文明和田园生活,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4.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将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属地管理,市县统筹,整合资源、分级实施。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更多群众参与到保护利用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2020年底,完成村镇历史文化遗存的普查登记、分类、保护修缮、规划编制和提升利用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7年前,完成全面普查,科学分等定级,建档立制,实现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全覆盖,并通过科学编制市县两级保护利用规划,实现列入保护名录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保护点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规划全覆盖;

第二阶段:2020年前,科学合理利用村镇历史文化遗存资源,有效改善村镇历史文化遗存承载环境,完善村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彰显历史文化特色,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使得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和镇村发展共同提升。

二、重点任务

围绕修缮保护村镇历史文化遗存、打造城镇风貌特色、保护传统村落、加强产业支撑等工作重点,组织实施四大工程:

(一)实施历史文化遗存修缮保护工程。维护保护村落的选址、格局、风貌,保护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保护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传统民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修缮、保护传承和保质提升,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发展延续性。

1.明确遗存保护对象。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历史文物,革命遗址,名人故居,产业遗存,具有传统风貌格局的村落、河道水系、地貌遗迹、水利设施,传统民居和历史建筑,宗教遗址、建筑,祠堂、寺庙、牌坊,古井、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遗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2.全面冻结保存。对现有保存较好、较为完整的村镇历史文化遗存,要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的标准,原封不动的加以保存,力求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未经充分论证,严禁对古路桥涵垣、古井塘树藤等历史环境要素实施改造。

3.全力做好抢救性修复。对保护名录中濒临消亡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按照现有形态,科学制定抢救计划,实施抢救措施,确保现存历史文化遗存不再减少。对残缺的历史文化遗存,在尊重历史原貌的基础上,进行修补和补缺。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使其恢复本身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增添部分必须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

4.慎重实施仿制重建。对已毁但又能够体现村镇历史文化特征的古迹遗址,经过专家论证、科学规划、专业设计,慎重分步开展重建工作。要注重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内涵的真实可信,严禁无中生有和照搬抄袭。

5.加强非遗保护和传统民俗文化传承。按照国家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要求,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挖掘资源,丰富内涵,打造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民俗文化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积极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文化传统的延续发扬和保护利用。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村镇特色风貌塑造工程。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不断提高建设标准和建筑质量,既要注意融入现代元素,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好城镇历史文脉,让人文与自然整合协调,彰显镇村风貌特色。

1.加强潍坊历史文化传承与发展战略研究。挖掘梳理潍坊农耕文化、渔盐文化等历史文脉,明确其文化特色传承要求。进一步扩大潍坊风筝、寿光蔬菜、诸城恐龙、青州古城、高密红高粱等文化影响力品牌,延续城市文化记忆。

2.编制城镇特色风貌规划,统筹市域城镇特色风貌研究。依托传统历史、人文积淀、自然风貌、特色产业等禀赋条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梳理定位74个镇(街道)特色风貌和镇区建筑风格,策划省级示范镇和特色镇核心街区,2015年完成城镇特色风貌规划编制,全市选择30个左右镇(街道)进行重点打造,两河流域小城镇率先启动实施,逐步形成一镇一风格、一镇一特色,引领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美丽城镇。

3.积极开展村镇风貌特色设计,明确设计导则。注重提炼乡村文化元素,加强对农村社区、村庄建筑景观与色彩、标志系统、文化符号等要素的规划引导,更好地彰显镇村风貌和人文形象。

4.强化村镇建设指导。实施小城镇、村庄改造要保护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加强对村落周边自然环境资源的整治利用,注意保留村庄原有格局肌理及河、湾、坑、塘等生态体系,营造与自然和谐融合的氛围;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要体现时代风貌,整合地域文化特征,与周边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建立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管理机制,让传统村落保留下来、优美起来、活态延续。

1.积极做好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申报工作。挖掘选定村镇独有的传统物质、文化空间,扩大知名度,开发古村落的旅游业,有效保护与开发村镇历史文化遗存。

2.建立市县两级传统村落名录库。参照国家、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制定市级评选内容和具体标准,建立市级保护名录项目库,实行挂牌保护。每年定期从项目库中优选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

3.开展美丽乡村特色提升行动。按照“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定位,对传统村落进行特色提升打造,注重“乡村记忆”传承,充分挖掘乡土民俗风情,在全市打造20个乡村记忆村落(街区)、20个民俗风情特色村(街区)。

4.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结合村村通柏油路、农村清洁水源等工作,推动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向传统村落延伸,提高居民生产生活的便捷性、舒适性。加强传统村落消防、抗震、防灾避险等安全设施配套,改造村庄街巷、道路、公共空间,丰富聚落空间形态。

5.强化传统民居和历史建筑保护,确保新建农房与传统风貌和建筑风格相协调。保护绿化景观和古树名木,合理修复山体水系,优化村落生态资源。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特色产业培育工程。依托传统村镇现有资源优势,积极培育特色产业,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打下坚实基础、注入持续动力。

1.大力发展休闲旅游产业。积极探索历史文化村落之间及与周边景点的组合开发模式,形成主题化旅游线路,不断提升旅游项目文化品位。精心筛选一批资源条件、业态、功能、设施较好的乡村旅游村(点),作为示范标杆重点扶持发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加快建设“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云平台”,实施传统村镇历史文化遗存的数字化传播,积极打造旅游品牌,争取到“十三五”末,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传统乡村旅游精品,将我市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2.积极发展传统文化产业。实施传统村落民间文化产业发展计划,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为龙头,大力加强民间文化产业集聚区建设,按照风筝、木版年画、剪纸、泥塑、刺绣、核雕、嵌银漆器等民间手工艺的保护传承规律,进行生产性保护,促进产业化发展。积极开展地域特色食品、纪念品的“互联网+”电商寄递服务。深入挖掘包装民俗文化,推动传统文化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实现文化与经济的有机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突出传统文化与现代科技的结合,使蕴含在传统村镇中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潜能得以充分释放。

3.创新发展特色农业。制定传统村落“一村一品牌、一镇一特色”发展计划,深度挖掘传承传统村镇农业遗产和农业文化遗存,积极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态、旅游、文化、教育等综合功能,努力构建现代农业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镇建立经济合作组织,实行规模经营,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发展水平。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完善推进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镇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工作,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局)负责工作协调、督促、情况汇总等具体工作。

2.实施分类推进。根据村镇历史文化遗存类型,建立三个工作组,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普查统计、分类定级、确定名录、实施修缮保护和利用等工作。遗址、遗迹、文物、非遗及传统民俗类工作组,由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传统村落、地貌遗迹、传统民居和历史建筑类工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河道水系、水利设施、古井类工作组,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古树名木类工作组,由市市政局牵头负责。市领导小组应协调各工作组每年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制定、项目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规划、计划落实与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指导村集体(居委会)采取适当方式明晰村镇历史文化遗存所有权,并督促现使用者按保护规划、计划要求进行日常管理与使用,做好维护修缮。

4.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人人参与保护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1.制定全面、规范的普查标准。有序组织村镇历史文化遗存普查,摸清底数,做到“三不漏”(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项目),保证数据准确,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体系。

2.科学制定价值评判体系和评估标准。组建多学科专家组,对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分类甄别,明确保护层级,确定并公布保护名录,做到应保尽保。

3.建立村镇历史文化遗存名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设置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实行挂牌、立碑保护。对纳入全市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内容,在其所属村镇的显要位置悬挂标牌、标识进行保护。

4.制定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制定上报、认定程序,确定遗存保护内容与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实施细则,明确保护管理责任。建立有效保护的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并预测动态,形成有效的长态化管理机制和体系。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科学编制保护利用规划

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国家、省级、市级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别组织编制区域内县级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制定保护和利用措施。市规划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专家评审,并做好相关规划备案审查工作。

确定为市级以上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宜居镇、宜居村庄等,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保护发展规划。

对列入市级名录并具备整体保护条件的村庄,应结合村庄规划编制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区和协调区,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确定保护对象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制定历史文化遗存要素资源利用和传承发展的具体措施。

对不具备整体保护条件的保护对象,针对不同类型和实际价值逐一制定保护标准、保护要求和实施计划,明确具体保护措施和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严格保护利用制度程序

1.列入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范围的村镇,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在保护发展规划中划定保护、整治的区域和范围,严格依照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发展规划获批前,影响历史文化遗存内容的建设活动一律暂停。

2.传统村镇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整体风貌、空间格局、传统建筑等建设活动;新建、修缮和改造等建设工程涉及历史文化遗存内容的,须报县级规划、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规划建设许可后方可实施,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经批准的历史建筑等维修维护和改造工程,必须做到修旧如旧,不得改变原有历史格局和外观。严格传统村镇撤并程序,严禁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存。

4.加强传统村镇新建住房管理,合理划定新区,为村镇新增人口预留建房空间,避免“插花”混建和乱搭乱建。

5.建立包村专家工作制与专家巡查督导机制,组建市、县级专家工作组,每个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特征的村、镇确定1名专家,为村镇建立历史文化遗存档案、编制规划、实施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在项目实施期间入村督导。定期举办村镇历史文化专业培训,加强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6.鼓励村庄依法制订村规民约,开展以村镇规划建设、设施管护、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村镇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多渠道参与、群众自筹”的保护运营机制。

1.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区域村镇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情况,做好普查、保护、规划、修缮、维护、管理等经费保障,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2.对符合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要充分利用好现有扶持政策,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老街巷、老城区、老村落保护性修缮、开发利用工程,努力做到保护发展与合理利用的双赢。

3.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遗存项目的合理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遗存村镇的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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