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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临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7 17:40:02 本文已影响

临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市区房地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临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临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精选文档)



临江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32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各类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本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1513)及《临江市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货币化安置房购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货币化安置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安置工作的行为。

货币化安置包括直接货币补偿和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安置主体”,指经市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购买对象”,指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选定的,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为存量商品房,面积45-130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指我市已纳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列入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5-2017年)项目的改造居民。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搭建服务平台。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政府供需平衡统一。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方式,不但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棚户区房屋征收进度,缩短回迁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加快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而且有利于节省地方政府过渡安置费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居民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回购商品房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就近安置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回购房源,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房源为存量商品房且已办理销(预)售许可证、产权登记备案、经验收合格代售的商品房。各工作环节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

第六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房源数量和回迁安置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购买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房工作,采取不同区位、不同项目区别化操作,分类实施。

第七条  购买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

(二)开发企业根据政府提出的采购要求和条件,自愿提供位置合适、户型合理的房源;

(三)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四)已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登记备案、经验收合格代售的商品房,房屋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八条  购买对象对应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不良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九条 政策支持。

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执行。一是房屋征收政策实施 “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价。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部分费用。二是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安居[2011]3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回购房源的选择及价格确定程序。

(一)初审(资格审查)。由市住建局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有意向提供房源的开发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供房源规划平面图、产权测绘面积表、楼盘销售表(载明房源楼号、单元号、层号)、开发综合成本测算书。

(二)复审(成本审查)。由市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成本和市场价格。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即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最后由市住建局组织财政、审计、物价、政府采购部门,对初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成本价格及市场价格审查。

(三)公开招标。安置主体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对初审、复审合格的开发企业公开招标。

(四)价格确定。依法根据地类不同情况,由市住建局牵头协调财政、审计、物价、采购部门和安置主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与中标开发企业确认购买对象回购价格(即基础价格)。将购买对象和回购价格确定情况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上报的购买对象和回购价格确定情况,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审议事项。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采购部门出具购买确认文件,安置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购买对象、购买价格、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  安置程序。

(一)安置对象确认。经省、市政府批准年度计划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为安置对象。

(二)安置面积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对拟改造房屋,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计算出补偿总额。

(三)房源选择。按照就近安置原则,本区域内中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棚户区居民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相关信息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有关规定组织签订协议。

(四)安置协议的签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安置人,依据房屋征收政策签订安置协议,协议中列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安置人结算楼层差价款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不向被安置人支付其它款项。

(五)房款结算。

1.被安置人依据签订的安置协议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住手续并结算差价。被安置人实际入住安置房合理扩大面积以外部分房款,执行公示确定的该地块楼盘的市场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安置人收取。开发企业应出具房屋销售合同及不动产销售发票,被安置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契税和交易费。被安置人原房面积超过实际回迁安置房面积差价款,执行原房屋评估市场价格,由中标开发企业支付给被安置人,开发企业与安置主体结算。

2.直接货币补偿按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执行,不享受回迁安置的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积极利用棚户区改造政策,打捆使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金融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商品房购买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棚户区居民积极参与商品房回购工作。引导开发企业优惠让利,吸引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房。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棚改办、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市规划管理科):棚改办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并报请省、市、市政府批准。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分类实施征收安置方案,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签订安置协议;依据相关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对棚改待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实施评估;与安置主体组织被安置人通过自由选择或公开抽签选择安置房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安置区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规划管理处对2015年至2017年政府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规模、条件、标准等进行总体布局,提前制定市区各类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市住建局负责对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市区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负责购买对象的成本价格、区域市场价格审查、参与回购存量房价格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国土部门:做好征收地块的土地管理工作,棚改房屋征收后腾空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纳入政府土地收储库。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公开招标确定安置房源,购买对象所对应的开发企业招标与价格谈判工作,负责下达采购计划。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户籍变更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经政府授权确定的安置主体:负责与购买对象所属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结算购房款。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71231日终止。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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