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档下载> 正文

【交通办法】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8 14:20:02 本文已影响

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建制村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连接、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并督促指导各乡(镇)抓好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依法养护和管理农村公路,推行农村公路管养法制化和规范化;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管养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组织开展县道养护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乡(镇)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总结交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全县管养平衡发展。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

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乡村道实行专人挂牌养护管理;管理和使用好养护专项资金;及时开展受灾公路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交通;建立健全乡村道养护管理信息台帐,实行一路一档,养护管理有关人员的变化及时向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切实抓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站长由分管交通的副乡(镇)长兼任,并从本乡(镇)工作人员中配备23名担任路管员。

第八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以质量、安全和耐久性为中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优先安排小修保养和大中修。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五条  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加强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构建质量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将有实力、守信用和有责任心的养护企业、农民群众留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鼓励将从事养护生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引导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建立养护工程科学决策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决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程。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努力减少施工干扰,为过往车辆提供安全的通行环境。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和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按照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方式,做好本辖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努力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一般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力和农村公路里程增长逐步增加。

各乡(镇)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乡村道路的日常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程序,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养护资金拨付之前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没有按时按质落实养护任务的不予拨付养护资金。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管养的县道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参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行月检、季评、年终考核。每月进行养护质量抽查,每季度对养护质量进行评定,年终根据月检和季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辖区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通畅。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得较好,群众满意的乡(镇)及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镇赉县 养护 管理办法 【交通办法】镇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