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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辽阳市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9 11:00:03 本文已影响

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种植业、林业生产和补偿种植业、林业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现代农业示范市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辽阳市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辽阳市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促进种植业、林业生产和补偿种植业、林业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现代农业示范市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524号)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种植业

全市大田作物保险面积165万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辽阳县67.17万亩,灯塔市60.07万亩,太子河区17.25万亩,文圣区12.43万亩,弓长岭区4.2万亩,宏伟区3.88万亩。

(二)林业

全市参保森林87.38万亩,其中:公益林86.10万亩,商品林1.28万亩。

二、保险险种、参保范围、保险责任、新变化条款

(一)保险险种

1.种植业保险。开设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薏苡等大田作物和日光温室保险。

2.林业保险。开设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

(二)参保范围

1.种植业:参保范围为我市辖区内符合农业保险条款规定的耕地上种植的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薏苡等大田作物和建设的日光温室。在应退耕还林地块,已被征占耕地,公路护坡、河流和池塘堤坝等不允许种植农作物的地块及非耕地上种植的大田作物和建设的日光温室不在参保范围内。

2.林业:在辽阳县、灯塔市、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五个县(市)区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工作。

(三)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以补偿参保者生产的物化成本为主。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造成的损失。其中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由附加险变为主险。

2.林业保险。以补偿参保者林木再植成本为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病虫害、洪水、泥石流、雨(雪)凇、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新变化的保险条款

对比2014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14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418号),2015年农业保险条款有以下新变化:

1.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玉米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00元/亩提高至280/亩,大豆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140/亩提高至200/亩,花生旱灾、冻灾的保险金额从280/亩提高至400/亩。

2.取消绝对免赔条款。农业保险条款将不再设置绝对免赔率,水稻、大豆、花生原主险10%和旱灾、冻灾、病虫害险30%的绝对免赔率一律取消,玉米设置相对免赔。

3.提高全部损失赔偿标准。大田作物保险中投保作物损失率在8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相比过去90%及以上视为全部损失下调10%

4.保费有所调整。玉米每亩保费28元,农民每亩缴纳5.6元;水稻每亩保费32元,农民每亩缴纳6.4元;花生每亩保费36元,农民每亩缴纳7.2元;大豆每亩保费20元,农民每亩缴纳4元。保费其余部分均由各级政府承担,承担比例不变,即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5%、30%、10%、5%。

5.扩大森林保险标的范围。将新植林和非林地造林纳入森林保险标的范围。

三、保险机构及承保区域划分

(一)保险机构

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

()承保区域划分

1.种植业:人保财险公司负责辽阳县寒岭镇、河栏镇、甜水乡、黄泥洼镇、首山镇、柳壕镇和兴隆镇,灯塔市西马峰镇、古城子街道、大河南镇、张台子镇、万宝桥街道、铧子镇、烟台街道、鸡冠山乡、西大窑镇、柳条寨镇及三家子水稻良种场、铧子林场、种畜场、国营苗圃,太子河区、文圣区和宏伟区。承保大田作物面积95.26万亩。

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辽阳县下达河乡、吉洞峪乡、隆昌镇、八会镇、小北河镇、刘二堡镇、穆家镇和唐马寨镇,灯塔市佟二堡镇、沈旦镇、柳河子镇、五星镇和全市日光温室保险。承保大田作物面积65.54万亩。

安华公司负责弓长岭区,承保大田作物面积4.2万亩。

2.林业:人保财险公司负责辽阳县、弓长岭区、宏伟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负责灯塔市、文圣区。

四、着力抓好工作落实

(一)切实抓好宣传动员

农业保险宣传要贯穿全年农业保险工作,同时突出集中宣传、重点宣传。5月第二个工作周为全市农业保险宣传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通过气象预警“大喇叭”、张贴宣传单、印发资料、出动宣传车和媒体报道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政策、保险方式、业务流程等,让广大农户了解和认识农业保险,为农业保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着重宣传2015年农业保险新变化的条款和2014年大灾之年保险理赔工作经验、成效及涌现出的典型,用农户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事例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防灾减灾重大作用的认识,引导农户主动参加保险。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网络

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情况,通过自建、与政府合建、向政府租赁等方式,建立健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站,2015年要实现“一乡一站”。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兼业)代理方式,委托农经、农科站等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业务宣传、业务代办、灾情查勘等工作。当前没有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的乡镇,乡镇政府要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本乡镇保险合同签订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保险机构要以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为基础建立服务站。

村委会要指定专人为保险协办员。

(三)认真抓好保险合同签订

1.明确合同签订职责。保险合同签订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配合保险机构以整村推进的形式进行,乡镇服务站具体负责保险机构与村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村协办员负责组织农户参保,保险机构负责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主体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事企业、种植大户和委托种植户。

2.规范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在以整村推进方式订立合同时,要制作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确认或由家庭其他成员代签(盖章);如被保险人和家庭其他成员因故不能签字(盖章)确认,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一名代表授权代签。推选结果应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3天以上。

保险机构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事企业订立合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事企业要向保险机构出具营业执照、规范的土地流转(入股)合同(省农委制作的统一文本,下同)等要件。对涉及到合作社社员、家庭农场成员、农事企业合作者保险的,要制作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投保信息及联系方式,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确认或由家庭其他成员代签(盖章)。如合作社社员和家庭其他成员因故不能签字(盖章)确认,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推选一名代表授权代签。

村民代表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要有会议记录存档,推选出的代表要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保险机构在与种植大户(百亩以上的)订立合同时,种植大户要向保险机构出示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等要件。

保险机构与委托(代种)种植户订立合同时,委托种植户要出具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上要有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或由家庭其他成员代签(盖章);如委托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因故不能签字(盖章)确认,可由3名以上本村村民签字证实,并将签字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附在证明上。要制作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机构要把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保险面积、保费交付数量等基本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以上,并把保险凭证发放到农户。

3.做好培训。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县(市)区、乡镇服务站、村农业保险协办员的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农业保险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流程,及时解答农业保险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保障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4.工作时限。保险机构与农户合同签订工作应在6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再办理合同签订业务。合同签订期间,保险机构每周向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报送一次保险合同签订情况,及时与乡镇政府沟通情况。

各保险机构应在72日前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上报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财政局,经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财政局核实后,于710日前报市农委、林业局和财政局。

(四)重点抓好理赔工作

1.及时报案。作物受灾后,村保险协办员要在第一时间向保险机构报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报乡镇服务站,乡镇服务站报乡镇政府领导和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报市农委、林业局。

2.及时查勘定损。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人员会同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村协办员和被保险人共同到现场,实地查勘损失情况,依照相关规定科学定损。定损结果须乡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村协办员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如不能及时出现场,应与乡镇服务站和村协办员协商确定查勘定损时间。

3.准确核赔。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确定理赔额度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一般性案件,应在30日内完成立案、估损和赔付工作。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应将赔偿的保险金通过信用社支付到被保险人“一卡通”账户中,并注明“保险理赔”,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同时,保险机构制作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确认或由家庭其他成员代签(盖章);如被保险人和家庭其他成员因故不能签字(盖章)确认,可用农信社提供的赔偿保险金打入被保险人“一卡通”账户的证明材料代替。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公示7天以上。

保险机构理赔工作应在1130日前完成。

(五)及时拨付保费补贴

市财政每年拨付一次保费补贴资金。投保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要向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报告承保情况,提出拨付补贴资金申请

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对保险机构提供的承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农民保费收齐、验收合格后拨付县级保费补贴,并于10日内共同向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市级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农民保费和县级保费补贴到位后,拨付市级保费补贴,并于10日内共同向省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省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市收到省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于10日内拨付到保险机构。

(六)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要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预算。各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应根据2015年农业保险投保情况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制定2016年参保计划,按本年补贴政策测算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编制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于725日前报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编制市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于830日前完成报省农委、林业厅、财政厅。

五、建立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省政府已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对市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市政府也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领导力度,确保完成任务。市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气象局、保险行业协会有关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全市农业保险政策,指导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和市林业局,负责种植业和林业保险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市农委、林业局、财政局、气象局、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市农委负责牵头制定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组织和协调召开种植业保险工作会议、开展种植业保险政策宣传,种植业生产防灾减灾技术指导等工作,重点对理赔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市林业局负责森林保险政策宣传、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技术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和清算农业保险补助资金,重点是监督、管理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农业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对农业保险机构投保、理赔等环节进行监督,重点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保费收取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农业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提供相关气象资料,重点协助做好灾害损失界定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协调,确保完成农业保险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

气象部门要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保险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气象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业务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全市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保险机构支农扶农的良好愿望,保险机构从保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使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和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相互促进。鼓励保险机构对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予以资金支持,探索保险机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协办机构协办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法〔201469号)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林字〔201340号)精神,切实加强协办工作经费的管理。

(三)建立农业保险工作考评和竞争机制

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做好对保险机构的跟踪考核评价,建立保险机构退出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全面完成政府下达的保险任务。

市、县(市)区农业、林业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和市保险协会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日常考核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保险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年度考评总分低于60分的、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工作任务的、种植业保险定损理赔和农户满意率两项得分低于40分的,及存在弄虚作假,应赔拒赔或骗取保费补贴等情况的两年内市政府不再安排其在该乡镇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要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对保险效能评估。

(四)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投诉处理机制,确保被保险人的投诉得到及时解决;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理赔回访制度,对一定比例的被保险人实际收到理赔款的情况进行回访。

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妥善处理农业保险争议,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机构在理赔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由县(市)区农经局、林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如县(市)区专家组无法解决,由市农经局、林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市专家组仍然不能解决争议的,应启动司法程序。

(五)强化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保险宣传、公示、签单、现场查勘、理赔等关键工作环节的影像资料存档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事故损失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检查出的报灾面积严重不实、贻误理赔、影响群众生产自救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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