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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陆川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0 10:15:02 本文已影响

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陆川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陆川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实相符、储粮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储存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并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购、销、调、存、动用、轮换各环节所需费用、盈亏补贴的审核处理。如因规模增加、销售轮换价差亏损增加等情况致使县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县级财政应及时调整县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各项补贴能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负责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县粮食购储公司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储备粮管理档案,负责编制统计、仓储报表。负责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方案,并对承储企业储备粮轮换的粮食采购、销售、储备粮库存的存放以及数量、质量、损耗等业务环节,实行全过程式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好县级储备粮,认真执行储备粮轮换计划,做好采购、保管、销售工作,定期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储粮安全、轮换购销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拟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共同研究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全部由县粮食购储公司储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必须与商品粮分开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人管理、专仓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选择好的仓库储存县级储备粮,不准露天存放,不准擅自移仓。如确需移库转仓的,必须报告县粮食局,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专牌用XZ”代表),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保管员相片、保管员职责、储备粮管理制度、防火安全制度要进仓。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双低”、机械通风和粮情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有条件的可采取环流熏蒸、微机测温等储粮技术),确保储备粮安全。

第十八条  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仓温、水分、仓内空气湿度、仓外空气湿度、害虫等情况,按要求保持仓内外的清洁卫生,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科长和粮库负责人汇报

第十九条  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必须熟悉粮食业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和应用科学储粮专业技术。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数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

(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必须在确保粮食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做到有计划地推陈储新。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由承储企业依据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下达的收购计划组织完成,企业可实行市场采购,也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采购,或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承储企业要掌握供货单位资信等级和供货能力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县级储备粮的采购,采购方与供货方必须签订购销合同(不含向农户直接采购),原则上是先货后款。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的必须是当年新粮,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储备粮入库前,必须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化验,并做好记录,严禁划转库存陈粮。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库时必须做好来粮点、入库时间、仓号、品种、数量、价格、品质、保管员姓名等内容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销售。原则上采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或按县财政局、县粮食局指定的办法进行,采用公开拍卖的,由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发改局、县粮食局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必须签定销售合同,交付定金,原则上是先款后货。

第二十九条  轮换销售储备粮出库时,必须做好仓号、品种、等级、数量、销售价格、粮食品质、销售时间、购买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等内容记录。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标准执行,补贴费用由县财政局核拨到承储企业。为了鼓励企业管好储备粮,在轮换期间,直至新粮入库结束,挂空的储备粮保管费用仍按原有的规模由县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轮换费用参照国家储备粮的轮换标准执行。其贷款利息补贴按县级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

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县级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费用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直接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在轮换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要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属正常损耗部分,由财政负担;属企业或个人过错、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损耗,应由企业或个人负担。储备粮的轮换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不按规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的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运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运用;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县粮食购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县级储备粮命令。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粮食购储公司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县粮食购储公司对县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购储公司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

第四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未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无故拖延或拒不拨付相关费用及补贴,影响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及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在规定保管期间内,粮食出现重度不宜储存的;

(三)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虚报、瞒报数量的;

(七)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变的;

(十)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

(十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十二)以低价进高价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十三)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五条  县级行政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陆川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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