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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规划】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文精选】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0 10:40:03 本文已影响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规划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烟草规划】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烟草规划】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文精选】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规划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建立健康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陆川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的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方便消费,有效管理原则;

(四)受理在先原则。

第二章  一般设置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区)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区)设置零售点,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根据该小区规划户数设置,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根据市场规划摊数设置,每50个摊位(含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置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二)封闭式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根据该小区规划户数设置,每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集贸市场内的零售点根据市场规划摊数设置,每50个摊位(含铺面)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与最近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六条  行政村、自然村设置零售点,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

第七条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大厅内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20米。

火车站、汽车站的站前广场、停车场的零售点设置,按所在地域的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第八条  旅游景区(含公园)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各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九条  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和宾馆、酒店、饭店、加油站便利店等服务场所内以及歌舞厅、会所、咖啡厅、音乐茶座、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内设置零售点的,按所属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

第十条  毗邻街道的集贸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按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按所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设置;能贯通市场和街道经营的门面,按所在街道设置标准设置。

第十一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火车站候车大厅、汽车站候车大厅、旅游景区(含公园)、集贸市场朝内经营且不贯通街道的零售点设置不受外部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限制,也不作为外部街道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三章  特殊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零售点不受所在地域的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限制,也不作为所在地域的街道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一)县城区内同一层营业面积在400㎡以上(含400㎡)、县城区外同一层营业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超市内;

(二)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含2000㎡)的商场内;

(三)在册工人人数在150人以上(含150人)的工厂内;

(四)驻军部队、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内;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六)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设立的卷烟品牌宣传、推介点内。

第十三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若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或直系血亲需继续在原地址经营的,发证机关注销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在原地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四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同时经营或存放氧气、氢气、液化气(含甲烷、乙烷、丙烷、乙烯、乙炔)、汽油、柴油、乙醇或主营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卷烟零售点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的;

(二)经营场所同时经营或存放化学物品、化肥、农药、油漆、机油等含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挥发物质有可能会污染到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

(三)中小学校内及其门口(包括大门、小门、侧门、后门等门口)最近端地表门沿40米内;

(四)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车辆停放点、自动售货机、电话亭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五)药店、诊所、美容美发店、桑拿洗浴店、按摩洗脚店、装修装饰店、建材店、洗车场、车辆维修店、文体文具用品店、服装店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的距离是指两零售点经营场所建筑地表门沿之间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墙体由火砖、水泥砖、泥砖等各种建筑砖块砌成,门窗、水电均已安装完毕,已正常用于商品经营的合法建筑。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由围墙、楼房等建筑物或者是用门栏将小区内与小区外隔离的小区。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超市是指以开架自选、电子计价及打扫码、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的商场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用于展示消费者选购的商品所占据的区域范围,不包括办公区、仓库、停车场、卫生间等区域。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区)的范围指东起东环路、南至官田加油站、西至陆兴路、北至东环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区域(不包括四良、东山、泗里、碰塘、万丈未开发的农村区域),以及官田开发区、林业街开发区、瓷厂、双龙街和金天地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列的现有区域(路段)之外,因城市的发展而形成新的街道(道路)、交通集散市场等,其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由陆川县烟草专卖局参照本规划标准进行确定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陆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陆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12731日在《玉林日报》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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