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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朝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1 08:40:03 本文已影响

朝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朝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朝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全文)



朝阳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及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朝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探索实施“政银保”合作贷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保障,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为依托,“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为解决中小微企业、农民、个体工商户及种养殖户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成立县“政银保”合作贷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物流园区、县公安局、财政局、法院、检察院、经信局、畜牧兽医局、农经局、、住建局、科技局、林业局、农机局、供销联社、妇联、服务业局、审计局、法制办、金融办、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决定县“政银保”合作贷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工作机构由政府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3个层次组成,政府部门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

(一)政府部门

主要负责筛选、推荐借款人,并对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服务,依法组织协调贷款追收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县金融办: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贷款各项政策和县“政银保”合作贷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工作;定期检查合作金融机构所发放的贷款、保险业务;联同合作机构宣传和推广“政银保”业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县经信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中小微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县农经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养殖户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县住建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县服务业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服务业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县科技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科技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林业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林业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县农机局: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农机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县供销联社:负责“政银保”业务相关工作;负责筛选供销企业以及贷款项目的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等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县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力量突击清收涉嫌骗贷及钉子户、赖债户、逃废债户贷款。在接到县“政银保”领导小组贷款催收通知后,要迅速组织警力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催收工作调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诈骗金融机构等违法行为。

12.县检察院:负责对有经济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钉子户、赖债户、逃废债户依法实施法律制裁。

13.县法院:负责银行起诉的不良贷款清收,对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依法从快受理、判结和执行;依法及时查封欠贷户账户和财产,确保诉讼案件顺利执行;对“政银保”不良贷款诉讼案件受理按最低标准收费,可暂缓收取诉讼等相关费用,待结案后再支付相关费用;向金融机构提供其他相关的法律援助。

14.县财政局:负责“政银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受领导小组委托,执行资金划拨、变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方案等工作;评定每笔贷款的风险代偿损失、批准偿付和核销坏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协助提供中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合作银行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朝阳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经验者优先。

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批,对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在出现不良贷款时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对违约借款人进行追偿。

(三)合作保险公司

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朝阳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保证保险者优先。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负责在出现不良贷款时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对违约借款人进行追偿。

三、设立“政银保”合作贷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政银保”合作贷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首次拨付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由县财政拨付县金融办,专门用于为本县贷款客户向合作银行申请免抵押和免保证金贷款提供风险补偿。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县审计局监督。县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在合作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时,保持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年初余额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当合作贷款超过1000万元时,按贷款余额20%差额补足。

四、“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及贷款用途

(一)“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政银保”合作贷款主要支持对象为我县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种植户、温氏家庭农场及个体工商户等。

借款企业法人、股东夫妻双方及借款人夫妻双方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自然人申请贷款,自然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时方可贷款;企业申请贷款,企业股东三分之二同意方可贷款。

第一,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发展方向;

2.依法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3.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4.企业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无不良信贷记录,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等部门记录良好。

5.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6.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放贷前设立);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放贷前一次性缴纳)。

第二,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及种植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2.依法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县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放贷前设立);

5.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6.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放贷前一次性缴纳)。

第三,温氏家庭农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现代畜牧业发展方向;

2.符合我县畜牧养殖业发展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

3.依法在县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畜牧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县畜牧主管部门登记的畜牧企业;

4.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5.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放贷前设立);

6.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7.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放贷前一次性缴纳)。

第四,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355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朝阳县户口;

2.在朝阳县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地址,经营合法,有稳定、足够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3.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放贷前设立);

4.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

5.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放贷前一次性缴纳)。

为以上借款人发放贷款确有较大放贷风险的,可适用反担保措施,以确保其还贷风险降至最低。

(二)“政银保”合作贷款额度

单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含);

单一涉农企业贷款金额上限为30万元(含);

单一农户贷款金额上限为10万元(含);

单一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上限为10万元(含)。

借款客户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过规定上限。

(三)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五、“政银保”合作贷款办理程序、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办理程序

1.县经信局、农经局、畜牧兽医局、服务业局等部门负责收集借款人信息,并填制《朝阳县“政银保”借款客户推荐表》,报送至县金融办;

2.县金融办负责将推荐表转发至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3.借款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交给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4.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通知县金融办、政府主管部门和合作保险公司,开展三方联合调查、评估、审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将各自审批意见汇总至县金融办;

5.县金融办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审批同意的借款人推荐表后汇总,将汇总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出具贷款《信贷风险补偿承诺书》,并将贷款《信贷风险补偿承诺书》送至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

6.合作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贷款《信贷风险补偿承诺书》和审批资料后进行核对,无误的出具保单,并将保单送至合作银行;

7.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放款手续;

8.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县金融办和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

政府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三方对贷款项目互有否决权。

(二)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1.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普通贷款期限为1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领导小组、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3.贷款保费。“政银保”合作贷款须投保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3%,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5%。两项保险费均由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一次性全额承担。

六、“政银保”合作贷款的逾期赔付和追偿分配

(一)贷款逾期赔付

“政银保”合作贷款是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

“政银保”合作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风险共担的模式,当贷款本息发生损失时,由政府负责赔付20%、合作银行负责赔付20%、合作保险公司负责赔付60%。此利息为正常贷款利息,不包含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及赔偿金。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政府、银行、保险公司需要履行赔付、保险责任的,按以下程序执行: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应向县金融办和合作保险公司发出逾期通知;贷款本金逾期后三个月,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贷款本金的,三方应在收齐被保险人(即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

合作银行负责对“政银保”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要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要从客户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中分析决策到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政银保”贷款风险,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及资金用途合理性。

(二)追偿及分配

1.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保险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贷款逾期情况,指导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

2.贷款本金逾期,应启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在政府相关部门和合作保险公司给予合作银行必要支持后,由合作银行作为主追偿人,对违约借款人进行追偿。合作银行启动对借款人追偿程序时,政府、合作保险公司仍应按本实施办法约定的方式及时间向合作银行承担赔付责任。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已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3.合作银行作为追偿主体受政府和合作保险公司委托后,代表各方向违约借款人追偿,其所产生的费用政府承担20%、合作银行承担20%、合作保险公司承担60%

4.赔付完成一年后,如合作银行未能将借款人欠款完全追偿,政府或合作保险公司均有权就已向合作银行赔付的部分向借款人行使追偿的权利,合作银行应积极予以配合。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七、“政银保”监管机制

(一)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贷款本金逾期率超过5%(含)时,暂停合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政府赔付金额超过30万元(含)时,暂停全县“政银保”合作贷款业务办理。完成贷款追索,上述指标下降后可重开该项业务。

(二)建议银监部门要及时对合作银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合作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合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建议保监部门应依法查处。

(三)建立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公司,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四)建立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欠款信息和名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取消我县给予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荣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政银保”合作贷款的基础。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要做好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银保”合作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政银保”合作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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