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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1 15:25:02 本文已影响

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落实《关于对社会监督员民营企业家代表重点外资企业座谈会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葫软环境办发〔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意见



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落实《关于对社会监督员 民营企业家代表 重点外资企业座谈会有关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葫软环境办发〔20162)中相关任务目标,切实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现象,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7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牢牢把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一主线,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素养、提升执法水平,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修订、明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三定”规定,梳理公布执法主体、权力清单,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彻底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现象,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明显改观,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得到彰显,执法的职业道德和精神得到弘扬,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行政执法队伍的社会公众认知度和认同感明显提高。

三、重点任务

()进一步明确修订行政执法主体“三定”规定,公布权责清单。

1.进一步明确修订执法部门“三定”规定。根据省、葫芦岛市两级政府要求,按照科学编制“三定”规定、明确执法依据、职责、减少层次、整合队伍、下移重心、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三定”规定进一步梳理、明确,并对社会进行公布,切实解决交叉执法的问题。(责任主体:市编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712月底前)

2.根据“三定”规定修订结果,修订并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明确不在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权力严禁行使。行政权力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对申请调整的行政权力经过合法性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切实解决重复执法的问题。(责任主体:市编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三定”规定公布后4个月内完成)

3.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审核确认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提请市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机关公布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协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不够明确的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编办。完成时限:“三定”规定及权责清单公布后4个月内完成)

()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1.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委托的组织)年度内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都应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检查计划按行业性质确定,不再明确检查的具体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呈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开。未经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编办。完成时限:全年)

2.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制度。检查计划制定要体现“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检查内容应当选择群众关心、社会关注、行业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项目;检查依据载明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时间明确到具体月份或季度;检查方式为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等。(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编办。完成时限:全年)

3.及时公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信息。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要在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同时在政府网站、各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和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编办。完成时限:全年)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1.自觉接受执法监督。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司法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及专门开通企业经营者对行政违法行为举报的绿色通道,市政府法制办要设立专门科室受理投诉。全面依托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加大社会公众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力度。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证件持有、审核注册等信息纳入政府网站执法人员电子信息系统,方便社会公众适时查询监督。(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公开办。完成时限:全年)

2.有效规范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运行程序以及监督措施、救济途径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制度健全、程序正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统一报备制度,依法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监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制度,规范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务公开办。完成时限:全年)

3.健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规范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上级对下级执法案卷一年一评查、行政执法单位一年两自查的常态化机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市编办。完成时限:全年)

4.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制度,把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试、日常考评、年终考评、执法奖惩等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评定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四、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具体落实。要重在落实,加强整改,重点解决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现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强化督查力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部署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对完成情况及完成时间进行认真督查,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坚持稳步推进。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体制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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