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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2 13:30:02 本文已影响

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更好落实电商扶持政策,推动电商企业整合资源,集聚发展,鼓励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入驻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商务办法】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更好落实电商扶持政策,推动电商企业整合资源,集聚发展,鼓励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入驻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

第三条  管理机构。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产业园的日常运营、后勤管理及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入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网络交易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等。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相关企业。

3.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物流配送、技术服务、文化传媒、营销推广、专业培训等配套服务的企业。

4.从其他地区迁入产业园的大中型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企业以及个人电商,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凡申请入园的企业或个人电商,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以销售本地特色农村产品为主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优先。

1.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应在灵璧县;  

2.自愿接受产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3.企业必须具有核心业务、成长潜力和竞争优势,符合国家培育新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  

4.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必须保证在产业园正常开展工作,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章 入园流程

第六条  申请入园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须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和企业简介、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研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填写《灵璧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入园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经审核确定的入园企业或个人电商,与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入园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交付办公场所,组织入园。

第四章  入驻管理

第八条  入驻管理

1.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按照企业和产业园实际情况,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办公室,提倡多家公司合并办公。

2.入园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有特殊办公及经营需要,可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3.办公房屋租金:参照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暂定5/平方米·月,前3年租金免收,从第4年开始按年度全额收取,租金须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付。

4.仓储用房租金:暂定4/平方米·月,前3年租金免收,从第4年开始按年度全额收取,租金须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付。

5.综合管理费:入园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网络费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按使用房屋面积,1/平方米·月,按月收取。     

6.入园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享受国家、省、市及本县扶持电子商务、大数据、物联网、物流快递等新经济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创业优惠政策。

7.入园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必须按要求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类报表资料,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九条  退出机制

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入园后有以下情形之一,一经发现予以清退,相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产业园运营方日常管理,影响产业园正常秩序的;

3.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电子商务创业无关业务的;

4.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未能履行入驻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的;

7.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定并且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决定,认为不适宜在产业园继续创业的电商企业或个人电商。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灵璧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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