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右江区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右江区民政局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右江区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股室和二层机构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股室和二层机构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百色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百色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县(市),应乘坐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第四条 各股室和二层机构在遵守第三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用车和向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申请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区委、区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全区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和统一布署的中心工作;
(二)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前往乡镇及村屯开展联合调研、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
第五条 在右江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区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
第六条 各股室和二层机构的公务租车要按程序申请和报批。各股室和二层机构需要公务租车时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填报《右江区公务租车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七条 各股室和二层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原则上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单次公务租车10天以上的必须由班子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股室和二层机构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
第九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室和财务室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股室和二层机构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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