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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2 18:50:02 本文已影响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采购配送、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是指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安排购置的,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公益性室外体育健身器材。

第四条 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事务局为全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配置、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为辅的原则,社会事务局负责区内大型公园、广场、绿道等公共场所内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修;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室外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和日常维修,要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六条 全区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购置、安装由社会事务局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专项经费中列支;各镇办负责筹集资金维修,也可根据实际需求,自筹资金建设购置器材;同时,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设体育健身器材。

第二章 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根据各镇办上报的需求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室外健身器材建设配置工作计划。室外健身器材场地选择和器材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镇办自筹资金建设室外健身器材场地、购置的健身器材,需报社会事务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室外健身器材主要配置在居民小区、村居、公园、广场等健身人群相对集中且安全、利民不扰民的公共健身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划和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申请配置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多的健身人群,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周边常住人口应达到1500人以上。

(二)有基本的场地建设和器材安置条件,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0平方米;场地进行了必要的硬化(地面混凝土厚度不低于15CM)、绿化、美化,健身活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四)坚持室外体育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

(五)积极组织本辖区内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十条 已安装公共体育设施因位置不合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报请社会事务局同意,重新选择合理位置迁建;有体育设施质量问题的,由各镇办上报社会事务局教文体科通知生产厂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及时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申请安装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由所在地(村居、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属镇办初审后,报社会事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购置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2011)、为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提供产品保险单据,保证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助建设的体育健身器材,须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捐赠资金两万元以上或捐资建设一处健身场地的可以其单位、团体或个人冠名纪念。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镇办要在社会事务局指导下,充分利用体育健身器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活动;建立管理网络,由社会事务局、镇办、村居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组成四级管理网络,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范围,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社会事务局批准,不得将体育健身器材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各镇办要明确一名主管副镇长牵头负责本辖区内健身器材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建立管理员队伍,每个健身点要落实1名管理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对本辖区内室外体育设施管理、维修等情况登记造册,定期报送社会事务局检查监督;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或办法,日常检查登记和器材损坏报告制度,确保健身器材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健身器材维护、保养,按器材使用年限规定进行更新报废;在公共健身器材的醒目位置标明设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告示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器材破损的,应及时报区社会事务局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暂不能正常使用的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已严重破损且无法进行维修的应及时拆除,并报社会事务局进行更换。

社会事务局将每年4月份定为健身路径(器材)维修月,集中对公共场所、绿地、学校等范围的健身器材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十八条 健身者因使用健身器材造成伤害的,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健身器材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的,由社会事务局联系器材生产厂家负责赔偿;

(二)属于使用管理不善(未设置使用说明牌、警示标志或未对已损坏器材采取相应措施等原因)的,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赔偿;

(三)属于健身者使用器材不当或明知器材已损坏仍继续使用的,责任由健身者自负。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社会事务局定期对建设配置的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在室外体育健身器材投资、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下年度适当增加先进单位的体育健身器材的投资配置比例。

第二十条 对在室外体育健身器材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不执行有关规定,出现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管理单位,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健身器材建设投入及体育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体育健身器材的,由社会事务局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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