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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3 09:30:03 本文已影响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及《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划定城市发展用地边界。依据合肥市1331”城市空间发展框架,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线、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严格界定城市核心区和各功能区边界,适时开展“多规合一”,划定发展地域边界。在边界内,调整优化规划格局,推进项目集中、产业集聚,缩小征地范围和数量;在边界外,加强连片优质农田保护,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结构更优化。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以规划管控统筹配置土地资源。依托环巢湖空间发展规划和合肥市总体规划,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科学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空间,优化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建设等用地布局,依托巢北、巢西、环巢湖和巢南的发展与保护空间,合理布置各产业集群用地,结合相关功能区保障环巢湖养老休闲、旅游观光以及高端技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用地,形成要素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三、以生态保护和特色发展为先建设城区。认真落实合肥城市发展空间规划对我市“现代产业发展高地,全国著名的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山川秀美的生态之城”的定位。联动半汤温泉资源,挖掘亚父文化历史内涵,拥巢湖特色发展,建滨湖宜居城市。积极推动有利于发挥滨湖和温泉特色的相关产业发展,如旅游、休闲、会展和文体服务、地产等。适当发展无污染产业,工业拓展主要依托柘皋,形成“城区高端服务+柘皋产业新城”的格局,共同打造综合性现代产业高地。

四、建立预申请审查制度。各类项目用地必须实行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项目用地经预申请审查审批后方可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暂无计划的可实施预供应,在下年度的用地计划优先予以安排;未通过预申请审批的项目不得签订涉及用地内容的相关协议。

五、推行重大项目建设节地评价。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贯彻我省“以税控地、以地促税”制度,在《巢湖市地方税务局巢湖市国土资源局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引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核定用地规模。用地报批前,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织核定项目用地规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测算、设计和施工,对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

六、实行土地差别化供应。划定土地“供优、限供、不供”区域、产业,按年度落实到企业、项目。对省、市确定的基本支撑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扶持的规模骨干工业企业、重大项目等,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对其他一般项目用地限制土地供应,原则上通过内部挖潜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对省政府、合肥市政府明令调整的落后产能、拟撤并的园区及产业禁止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进一步优化、整合、撤并规模小、质态差、土地利用效益低、产业特色相近的园区和工业集中区。

七、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产城融合的中心城区改造升级和乡镇特色工业转型发展,引进的工业项目,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进入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

(一)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居巢经开区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低于2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低于150万元/亩、税收低于1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居巢经开区低于1亿元、其他园区低于0.5亿元的工业项目。

新建工业类项目生产性建筑部分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大于10%。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八、加强土地立体开发。完善城区容积率控制规划,适当提高城区容积率,向空中要土地,能高则高;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扩建厂房,对超容积率的部分,免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研究制定城区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向地下要土地,能深则深。对土地立体开发涉及的相关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实行减收或免收的差别化优惠。推进城市土地开发优化设计,开展城市停车场等公共用地的立体化开发。

九、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实施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试点。

(一)先租后让的,应先确定租赁期(5年)、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期内,年租金标准按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收取。租赁期结束未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土地予以无偿收回;租赁期结束,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二)租让结合的,应根据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确定分期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的用地界限和范围;明确租赁期、建设周期、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一次性履行招拍挂程序;租赁部分年租金标准执行当年(即租金收取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5%,出让部分价格执行当年(即出让手续办理年)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租赁期结束时,项目达到建设、税收、就业等相关条件的,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租赁部分出让用地手续;未达到条件的,租赁部分土地予以无偿收回,出让土地部分按成交价予以有偿收回。

十、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组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低效用地清理。探索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工业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额度、建设量,以及投资强度、税收要求低于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将采取限期开发建设、企业自行转型升级、企业合资建设或转让、政府按原供地价格有偿收购重新安排其他工业项目或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有存量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升级改造为商业、办公、居住用地。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结合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政策,按照向重点发展区域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盘活“空心村”、乡镇合并剩余土地、乡镇村破产企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剩余指标经批准可调剂给城镇使用。

十二、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方式。全面推行“净地出让、摇号主持、现场直播、全程跟踪”的土地出让机制,加强土地出让、储备年度计划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按项目类别差别化定价,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巢湖特色旅游观光、生态休闲养老用地出让定价实行差别化优惠,对生产制造型项目地价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对科研设计用地地价参照工业用地评估价;对配套商业经营性用地自持和可销售部分实行分开定价、综合定价。对利用现有工业、仓储等存量厂房兴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其土地用途可暂时不变更,增加建筑物超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增值地价。

十三、从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安全。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任,市政府将耕地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在乡镇考评中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对保护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违反政策等行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实施以村庄整治为主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和以补充耕地为主的新增耕地项目,向土地整治要耕地,拓宽耕地保护空间。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又要保证质量;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十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托“一张图”工程,加强“批、供、用、补、查”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将闲置土地纳入违法用地查处范畴,作为违法用地查处的关键环节。始终保持土地执法监察高压态势,以“零容忍”、“既查事又查人”的鲜明态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土地管理模范乡镇和土地执法重点乡镇管理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乡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报批,限期整改。

十五、加速清理批而未供土地。对批而未征的土地,要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尽快依法征收土地,提高批后征地率,达到可供土地的基本条件,为土地供应提供前提条件。对原批准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批准征收的土地仍维持批准前的原状、地类未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使用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批而未征土地调整使用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32号)执行。对征而未供的土地,若已确定具体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可以供地的,必须尽快供地;若原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近期无法落实而能够调整给其他项目使用的,严格按照供地政策尽快调整项目供地,并优先安排民生项目用地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近期无法供地又不能调整给其他项目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储备。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城镇建设用地调查、重大项目用地效益评估、工业集中区用地效益评估等评价成果,组织适时更新,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投入产出、节约集约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根据调查成果,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有序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争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成立创建工作领导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组织实施、协调联动。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沟通情况,协调重大问题,形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整体合力。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土地国情、省情、市情和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开展创意新、主体好、形式活、时间长、影响大的节约集约用地主题宣传活动。及时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典型经验,提升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十七、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绩效考核。实行节约集约用地“一把手”负责制。把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及依法用地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任务中。各乡镇政府要定期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实现程度、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资源利用管控效率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等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排序通报,实施分类奖惩。考核评价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解、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相挂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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