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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3 11:30:03 本文已影响

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意见》(含发〔20147号)和《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含政办[2014]1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暂先拿出1000万元设立的,给予贷款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补偿对象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他从事“承包经营权”抵押服务非银行机构(含担保公司)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择机纳入。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的补偿范畴是贷款银行为相关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发生的损失。贷款行为须发生在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开展后。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县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账户的利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等。

第六条 符合“承包经营权”条件的抵押贷款出现本息损失或部分损失,经审核、审批后县财政运用风险补偿资金按照30%比例给予贷损补偿。

第七条 贷款银行获得的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对应贷款项目损失。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审批和监督;县农委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进行审核,并提出补偿建议,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县金融办负责收集汇总全县银行“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县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补偿申报条件、程序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含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含山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6个月以上;

(五)贷款银行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县农委申报,县农委相关部门进行初审,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农委审核同意后上报县财政审核。县农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贷款银行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统计后按季向县金融办报送,并对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县财政局对县农委报送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审批。县财政局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从专户上向贷款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补偿需向县农委相关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表(复印件);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暂不受理或申报中止: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6个月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进行催收;

(三)在该贷款项目中发生了人为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

(四)申报资料不全。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加强“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县政府将县金融办、农委、财政等部门开展抵押风险防控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县金融办要落实防控措施,确保“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县金融办等部门在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全县“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报告全县上一年度补偿资金使用与监管情况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将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纳入相关农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农委、县金融办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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