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档下载> 正文

【发改办法】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3 11:50:02 本文已影响

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舒城县招标投标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舒城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投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主体(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扶贫和民生工程、美丽乡村工程、水利水保工程、土地综合治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等各类小型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简便易行、程序规范原则;

(三)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原则;

(四)属地管理、权责对等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在依法组织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将一个项目拆分若干标段,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或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私自发包给施工企业或个人;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投标活动,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先施工、后招标,或非法组织虚假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组,组长由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镇纪检(监察)、分管项目负责人、财政、农经、土地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项目特征必须配备至少1名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从县公管局专业人才库中抽取)。领导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负责人由乡镇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实行专人专抓,统一管理。

第七条  乡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供组织、协调和决策依据;

(三)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和监督检查,通报处理工程建设领域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乡镇项目办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项目建设工作;

(二)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项目预算;

(三)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前备案;

(四)编制和公布招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六)组织项目评标委员会,县公管局将建立小型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库,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从库中随机抽取,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组织评标、定标;

(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八)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组织进场施工;

(九)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及标后施工企业履约管理;

(十)及时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决算和资金结算;

(十一)统一收集、整理、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实行一个项目一宗档案;

(十二)每季度末3日内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工期要求以及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项目施工负责人等。

第三章  招标方式确定

第九条  乡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参照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充分扩大市场竞争,择优确定施工企业。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除依法公开招标外,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邀请招标。由招标人邀请3家或以上资格符合的企业投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组织项目招标工作。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

(二)其他方式。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参照《舒城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定数量资质符合、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建立乡镇预选企业名录库,采取随机抽取或摇号办法确定中标企业。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  充分做好标前准备。乡镇项目办根据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和到位资金文件,及时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管理现场负责人,制定好施工组织计划和措施。

第十二条  办理招标项目备案。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携带备案表、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来源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确定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格要求等。未经备案的,不得随意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公告招标项目信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项目备案要求,及时编制和公告招标项目信息。招标信息可通过网站、电视、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发布。

招标信息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

(五)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六)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内容。

未经批准,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备案内容,否则招标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接受投标企业报名。对邀请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项目,项目办应按照职责分工,确定一名专人负责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建立健全投标人信息登记、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违规泄露其他投标人的相关信息。

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十五条  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项目办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征,及时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根据投标人报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同时,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做好投标人的咨询和答疑工作。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六)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七)投标补充材料等。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工期,明确施工组织措施等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按时组织开标评标。项目办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开标工作应由项目办负责人主持,开标时应完整地登记各投标人的信息。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严明评标工作纪律。项目评标工作由项目办依法组织,并按照3人或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评标小组,同时邀请有关监督人员现场监督。

评标小组成员一般由分管项目领导、项目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审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不同,依法确定以“经评审合理低价法”或“摇号定标”的评标办法。招标人招标时设置最高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或下限控制价,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  公示评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项目办应将项目中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项目办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签订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除此之外,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招标人的第一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项目跟踪问责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达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督促施工企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同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县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和业务指导,不定期组织开展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乡镇纪委的监督责任,乡镇纪委依法对本乡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投标程序以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对乡镇在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本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各类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舒城 县政府 招投标 【发改办法】舒城县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