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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法】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4 13:15:02 本文已影响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洪府发〔201537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以下称风险调剂金)制度,实行“统一管理、计划控制、市级统筹调剂”的管理办法。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市本级及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风险,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到实处。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统一核算。

第四条 每年从筹集的全市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下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风险调剂金规模维持在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第六条 市级统筹前县、区历年积累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自市级统筹之日起纳入市级统筹预算管理范围。

第七条 建立风险调剂金核算制度。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市本级及县、区建立风险调剂金总账明细账,记录市本级及县、区风险调剂金收支及累计结余情况。

第八条 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各县、区风险调剂金及统筹基金拨付清单留足风险调剂金后,分期拨付给市本级、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到位,实行计划控制。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一)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上报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开发区、新区和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

(二)市本级及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执行。各县、区每月编制《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结合市本级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程序,县、区(不含开发区、新区)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区、新区及市本级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区及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当年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的,属于风险调剂金调剂范围。

(一)按时足额缴纳了风险调剂金;

(二)严格编制和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计划;

(三)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流程、使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管理网络;

(五)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同级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

(六)完成参保缴费人数与基金征缴计划80%以上。

第十一条 凡是统筹基金出现超支需申拨风险调剂金的县、区及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联合有关单位对其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风险调剂金申请。

(一)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该包括申请的理由、已缴纳风险调剂金总额、申请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的金额等;

2、申请县、区及市本级当期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二)申请程序

1、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年度风险调剂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各县、区及市本级申请风险调剂金的情况后,编制《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申报表》,提出风险调剂金拨付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拨付程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风险调剂金拨付申请后,由市财政部门将风险调剂金拨付到县、区及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风险调剂金使用原则。

(一)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小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历年累计基金结余全额支付。

(二)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缴纳的当期风险调剂金调剂。

(三)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及当期缴纳的风险调剂金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申请县(区)、市本级缴纳的风险调剂金历年累计结余调剂金调剂。

(四)县(区)、市本级统筹基金当年超支大于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及缴纳的全部风险调剂金的,大于部分经审核合理的,由全市风险调剂金调剂。全市风险调剂金不足调剂时,不足调剂的部分由超支的县(区)、市本级同级财政垫付。

第十五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将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际使用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并确保专款专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管理,以充分发挥市级风险调剂金的调控作用。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调剂金风险预警机制。全市风险调剂金支出达到风险调剂金总额的70%时,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析当年全市基金支出风险趋势,作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分析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及时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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