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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6 08:05:02 本文已影响

修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筑余土,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修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修水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减少建筑垃圾污染,合理配置和利用建筑余土,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15)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施工、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余土的管理处置工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尽快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建设。

县城乡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修水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建筑、市政、房屋拆除、装饰装修等工程,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核准后,县城乡建设局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业主意见证明);

()工地场地平面图、工地围挡施工计划、出口硬化措施、出口清洗保洁措施;

()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六条 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前,需严格审核该项目的施工管理和建筑垃圾及余土处置方案,并听取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该项目对市容环境影响的意见。

第七条 市政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须在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工程建筑垃圾处置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按规定结算,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余土清扫保洁押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规定返还。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大型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工地硬质围墙。主干道两侧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次干道、小街小巷两侧不低于1.8;墙体要粉白、盖帽,门页内开。拆迁工地、装饰装修现场要设置临时硬质围挡,严格落实防扬撒、防泄漏、防遗弃措施,工地围墙()不得随意开门、开洞及拆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改,必须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并有对工地围墙外裸露部分进行硬化、绿化的义务,保持工地周边整洁、美观、墙面无裂痕。

第十一条 工地出入口干道必须硬化并设置带蓄水池的冲洗平台,出口处横向设置混凝土止水带,纵向建砖砌排污明沟及沉淀池,沉淀池与工地主排污沟接通。安排专人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及时打扫出入口卫生,定期清理沉淀池内的沉泥,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土上路,防止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要按照要求及时组织清运。确需临时堆放的,施工单位应制订方案,明确堆放原因、堆放时间、堆放规模、处置计划和防止扬尘的措施,并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堆放。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队伍应逐步实行公司化运作,集约化经营,逐步实现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

城区内从事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和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业务应采用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施工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余土等散流物体,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相关的运输业务。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要按照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规定的时段、行驶路线、倾倒地点,进行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倾倒。

第十五条 运输砂石、混凝土、建筑垃圾、余土等造成泄漏、遗撒,污染城区路面的,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除并接受处罚;拒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清除,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押金中扣除。

第三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居民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有权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要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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