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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办法】涞源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6 10:35:02 本文已影响

涞源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办法】涞源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食药办法】涞源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管理办法


涞源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所设宴席。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的解()用和教育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的聘用和解聘工作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聘请1-2名,具体条件是: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热爱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群众威信的人员。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做好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每年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的聘期和待遇。原则上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聘期为三年。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随时给予解聘。聘用期间,由县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县财政部门要将此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程序。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提前48小时报告制度,集体聚餐举办者向所在村委会和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进行报告。报告后举办者填写《涞源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表》,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承办厨师等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现场指导。农村集体聚餐监督员根据举办者的申报,填写《涞源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每餐人数在50-500人的,提前24小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每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提前24小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每餐人数在50-500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派所在村集体聚餐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并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保证书》。每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保证书》。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备案及现场指导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必须按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感、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场所,所有采购原材料必须严格索证索票,选用有资质、有经验的厨师承办宴席。厨师应经过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承办厨师与举办者共同商议菜谱,承办厨师应提供食品卫生安全意见供举办者参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保持双手清洁。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场所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周围5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二)加工场所设专区,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仓储区域等。

(三)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滋生条件。

(四)宴席厨房设于非露天式场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弃物的设施,有冷藏、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五)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不积水,四周设围护。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荤素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二)承办厨师自备餐具的,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存放设备,餐具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防蝇、防尘场所,需冷藏的应当及时冷藏。

(四)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未按规定索证索票、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当使用流水进行冲洗。

(六)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用产品要求和标准。                

(七)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八)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承办厨师确认无感官性状异常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九)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凉拼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海水产品。

(十)农村集体聚餐实行48小时留样制度,凡烹调食品,包括:主食、热菜、凉菜及各种卤类都要按规定进行留样(每份样品250g保留48小时)以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检验。

(十一)严格落实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保管制度,由专人保管。坚决不能使用亚硝酸盐。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的限制性要求: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家庭,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禁止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地区人员参与申报地聚餐。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村喇叭广播、印发小册子、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程序及相关规定;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农村集体聚餐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疗机构就诊,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县政府、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食安办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

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对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当按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备案、现场指导职责,造成3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未发生死亡病例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因现场指导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瞒报、谎报等行为造成30人以上群体性中毒或发生死亡病例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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