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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方案】望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6 12:00:02 本文已影响

望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略)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县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方案】望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食药方案】望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整)


望都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略)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县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保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 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 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 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 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十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县政府设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

2.1.2 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县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 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分别担任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协调重大问题, 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

2.1.3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包括:

1)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统一部署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分析总结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

4)组织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审核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工作报告;

6)负责有关部门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督导检查;

7)承担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 成员单位及职责

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 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组织对酒类、调味品中毒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2)县卫计局:负责协调、督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

3)县农业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种植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种植业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4)县畜牧水产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养殖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因病害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及违禁兽药、饲料、渔药、添加剂等投入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5)县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6)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对生猪屠宰行业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负责参与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控制重大问题、方案的研究。

7)县粮食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粮食质量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做好粮油的供应工作。

8)县供销社:负责食盐行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9)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集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县公安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和处理等工作。

12)县监察局: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3)县教育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所管辖的学校、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好善后事宜。

14)县行政执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流动食品经营等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

15)县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6)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正面、及时报道,把握舆论方向,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17)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2各乡(镇)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应当设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安办负责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测预警

3.1监测系统

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 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预警级别

依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通报方式

①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通报;

②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并在2小时内向事故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安办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上报县政府。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一级报告。

4)预警发布

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应的预测预警信息,由县食安办负责统一发布或取消。

预警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的建议,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2)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县食安办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取消后,县食安办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3报告制度

县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安办报告,县政府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县食安办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食安办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乡镇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2)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较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县政府,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4)较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可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经县领导批准后,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I级、I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1.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1级、Ⅱ级)

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

①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②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③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④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2)县食安办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安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其他县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县级以下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县政府应急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食安办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安办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卫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 态发展;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县食安办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 的支持。

4.1.4特殊情况应急响应

本县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和元旦、春节、 “五一”、 “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县食安办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Ⅳ级应急标准响应。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Ⅱ级响应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省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领导下,在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配合下,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其他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次生、衍生灾害和事故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县食安办报县政府,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必要时,通过宣传部门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县卫生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县食安办向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在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处理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终结后1周内,县卫生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2)较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终结后1周内,县食安办应当向市食安办及县政府提交总结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监测数据保障

1)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种植业环境监测、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企业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2)县食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积累、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

6.3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

6.4人员保障

县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联系和指导,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6.5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协调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并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保障。

6.7演习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辖区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6.8宣教培训

县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县政府有关部门、食安办要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

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订前的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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