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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意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6 17:20:02 本文已影响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略)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监意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市监意见】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施行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也应当相同或者相似,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规范的,在选择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位阶相同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位阶相同时,新法优于旧法。

第八条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初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情节的适用并处。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以及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

第十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限予以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四)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六)对证人、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群众举报或者消费者投诉三起以上且查证属实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挠执法的;

(十)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十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物品的;

(十二)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十三)多个当事人合谋违法、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合谋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的;

(十四)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引起群体上访事件、被媒体曝光或被社会普遍关注的;

(十五)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或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财物类行政处罚的,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内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具备依法应从轻处罚情形的,可选择低幅度范围实施处罚。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可选择高幅度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核审力度,对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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