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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意见】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6 18:00:03 本文已影响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城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4〕71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完整版】


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城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保市政〔201471号),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县城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工作,到2017年底,使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改造是指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同时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将城区棚户区改造与县城建设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属性,落实支持政策。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不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拟改造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如原住宅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则按照棚户区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如原住宅产权证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则不能按棚户区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可按照片区改造性质确定项目名称,但其中的住宅部分仍可按棚户区改造政策给予支持。

棚户区改造优先列入政府房屋征收计划,加快实施征收。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三、主要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分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方式。可与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搭配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改造后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具体配建比例为规划住宅总面积扣除回迁面积后,按2%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

(三)坚持依法运作、保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征收、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规定。

(四)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县城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政策保障

(一)强化资金支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投融资平台带动、吸引民间资本、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提高资金筹集能力。

1、加大政府资金投入。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支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国家安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可统筹使用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确定资金补助规模,用于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支。在资金监管上,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鼓励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展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发展。依法取得资质的平台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商业服务设施,改造与开发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不足。

3、争取信贷支持。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项目建设。全县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投入,按政策要求降低资本金比例,建立绿色通道,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查审批效率。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确保土地供应。国土部门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办理划拨形式土地使用证的,补缴出让金后允许上市交易。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出让土地的净收益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房和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落实到具体地块。对于棚户区改造规模较大的安置区,需要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的地块,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以下政策给予支持:

一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征收范围内居民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上登记的面积(结合实际征收住宅面积、以政府认定为准)为基数,乘以3.0后作为新建建筑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区片规划条件,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面积。在土地出让后,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后拨付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用于支付居民房屋征收、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建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实行包干制度,最高不超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新建建筑面积和土地出让面积。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出让金上限为该宗土地出让金剔除政策提取的各项相关费用后余额。

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未按规划容积率建设,对超过或多建的新建建筑面积涉及的土地出让金不享受优惠政策。

三是优先供应安置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经县政府批准,并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2)优先供应地块必须全部用于安置;(3)符合规划部门的控规要求,且不对周边未征收房屋产生影响;(4)土地权属无争议,且交回国土部门。

四是城中村改造项目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一种,改造涉及的土地政策根据上级政策另行制定。

(三)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对安置小区外的配套部分,由相关服务企业出资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不再缴纳其他费用。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相当于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四)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应当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禁止强拆强迁,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产权面积,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建筑面积,以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产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确实无力承担差价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也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存在的违约滞迁,扰乱秩序等问题,依法依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规范审批程序

(一)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负责向县政府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注拟改造范围,提供土地、产权及片区人员花名册(姓名、坐落、产权面积、身份证等)等相关手续。

(二)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政府。

(三)棚户区拟改造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批。

(四)县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改造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七)规划部门提前下达规划条件,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具体户型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批。

(八)征收补偿完成后,安置用地出让前,改造办公室负责将棚户区改造相关资料及制定的优惠政策报县政府审批。

六、相关规定

(一)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开发前需将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包括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到指定银行账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二)对实行回迁安置的,按回迁面积,以成本价为基数,由开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其总额10%的保证金,如违反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或不按期开发建设的酌情予以扣减。未出现问题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额予以返还。

(三)对实行货币补偿的,确定评估价格后,由开发企业将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分期建设的,经由县政府审定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分期建设的,先期建设部分正常缴纳税费。

(五)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包括以产权调换方式回迁安置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对燃气没有入户和没有安装热计量表的住宅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完善办理产权所需的全部手续。

(七)实行棚户区改造的小区,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县政府批准。

(八)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不能回迁的,从逾期之日起,由开发企业按当时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发给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费。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其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停业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征收人一次性付给。

对虽有营业执照,但征收时已停止营业活动,且不能出具纳税票据的,不予支付停业损失费。

七、加强监管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整体上要符合总体规划,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安置住房建设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原则,控制套型面积,提升居住质量。

(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确保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工程监理、质量责任制,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要加强工作监督。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项目进行督办,适时启动问责程序。五要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有政府办、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安新镇、城区办等,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协调和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在住建局下设办公室。

(二)责任分工。1.住建局负责认真履行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健全推进机制,解决难点问题,确保完成任务和建设进度,并具体负责督促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2.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并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落实到位。

3.国土局负责完善供地政策,做好用地落实工作。

4.住建局会同规划局等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对列入我县2015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视同己立项,并据此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直接核准或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项目绿色通道,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补助资金。

6.城区办、安新镇具体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推进实施。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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