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以壶流河流域蔚县段优越的湿地资源为基础,打造生态优美的县域自然环境,申报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是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北蔚县壶流河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方案】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以壶流河流域蔚县段优越的湿地资源为基础,打造生态优美的县域自然环境,申报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是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环境整治范围为:西南起蔚县南留庄大桥,北至北水泉镇北马圈村,沿壶流河两岸宽500米。
二、整治时限
2016年9月28日至10月20日开展整治工作,10月21日至10月31日组织验收。
三、整治任务
拟建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内严禁滥采挖砂、私搭乱建、随意排污、倾倒垃圾废土、私采水源等违章行为。
四、责任分工
(一)严禁滥采挖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严禁在湿地公园规划区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挖砂取土,彻底取缔违法挖沙行为,恢复地貌。(水务局牵头,国土局、公安局及属地乡镇配合)
(二)严禁私搭乱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彻底拆除在湿地公园规划区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私搭乱建、修筑水坝和围水堰等改变河流方向的违章建筑。 (国土局牵头,公安局及属地乡镇配合)
(三)严禁随意排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及四十九条的规定,严禁壶流河沿岸的城镇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废水以及企业污水随意排入河道,造成河道水质的污染;排入壶流河的污水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污水排放单位,依法实行强制性措施。(环保局牵头,属地乡镇配合)
(四)严禁倾倒垃圾、废土
湿地公园规划区内严禁倾倒垃圾、废土。(市政局牵头,属地乡镇配合,负责倾倒湿地公园规划区内的垃圾、废土)
(五)严禁私采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取缔在湿地公园规划区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私采水源设施。(水务局牵头,公安局、属地乡镇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导
河北蔚县壶流河国家湿地公园申报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项指标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紧盯不放,实行每两天一检查、每两天一通报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呈送领导小组主要领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
该项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一把手要亲自抓,并将每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副职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责任分工表,相关责任领导按要求对重点工作制定详细的阶段性目标和总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该项工作准时、高水平、高质量完成。
(三)密切配合
该项工作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协同意识,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环境整治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