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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办法】阳原县粮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8 08:10:02 本文已影响

阳原县粮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略)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在我县粮食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办法】阳原县粮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粮食办法】阳原县粮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阳原县粮食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在我县粮食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

第四条 县粮食局负责统筹市属市场监管主体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区域市场监管主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粮食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并具体实施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它方式披露的违法事项,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法制办依法核发、年检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第九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的粮食经营者,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按照“双随机”制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市场监管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确定具体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并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抽查效能。

第十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实施综合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挂号邮寄等方式。

第十八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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