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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8 10:45:02 本文已影响

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全文),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市政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政管理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办法。

第五条市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提交。

第六条市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七条市政管理局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市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市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三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条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送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报告

(二)行政执法决定的代拟稿;

(三)承办机构的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依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情况;

(五)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等证据资料;

(六)听证笔录;

(七)抽样、检疫、检测、检验报告;

(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九)集体讨论记录;

(十)其他有关材料。

市政管理局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二条 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适用依据不准或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对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五条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收到审核未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应当将补充材料和改正情况重新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事项,经承办机构申请,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可以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七条市政管理局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聘请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市政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法律专家咨询机构,法律专家咨询机构不少于五人,由从事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律师、法制机构人员、执法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网络平台,承办机构、法制机构与监督机构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络共享。承办机构、审核机构、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送、审核、监督。

第十八条 市政管理局应当对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具体规定,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应当建立以下办法:

(一)评议考核办法。各级政府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纳入考评范围。

(二)监督检查办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或者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立卷归档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作为归档材料,与相关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在向执法大队相关人员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完整,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批准的,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批准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落实法制审核意见,被行政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宣告无效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市政管理局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在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管理局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执法大队相关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报区法制办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推行三项办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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