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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承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9 08:20:02 本文已影响

承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财政局聘用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财政局聘用的法律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承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承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承德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财政局法律顾问管理,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聘用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聘用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是指按照购买社会服务工作要求,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作为局机关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合同签订、联络、协调等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取得律师资格,具备丰富实务经验;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为市财政局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订立合同等提供日常咨询和法律意见;

(二)为市财政局处理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信息公开、信访举报等涉法事务提供日常咨询和法律意见;

(三)就涉及市财政局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要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受市财政局委托,代理市财政局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涉法事务;

(五)配合参与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六)为局机关工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受市财政局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在涉及市财政局的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财政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财政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我局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保证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二)法律顾问办理市财政局法律事务时,协调其调阅有关政府信息和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四)根据派驻律师现场办公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市财政局相关会议并陈述法律意见,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市财政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法规科组织或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认为事关市财政局的重大涉法问题,应及时向法规科提出意见建议,由法规科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与其承办的市财政局法律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自行提出回避的,法规科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承办市财政局法律服务事项,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科室、单位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纳入局机关预算,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的金额按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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