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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12 20:45:03 本文已影响

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制度】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教育制度】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市教育局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于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机关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组长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二级单位科长、主任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做好教育局保密工作。

涉密文件、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手机、涉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定密解密、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载体销毁等是保密管理重点对象。

第二章保密宣传教育

第五条保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教育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教育局及各科室、二级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保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2.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管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3.教育局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4.保密范围、密级确定、密级变更、解密知识;

5.保密技术防范知识及措施;

6.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和防范措施;

7.保密工作与反窃密斗争形势;

8.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案例分析;

9.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保密宣传教育内容;

第七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形式

1.利用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学习,每年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保密专题教育。

2.开展保密知识答卷活动。

3.每年10月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4.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岗前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5.参加上级机关、本级保密主管部门安排的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培训。

第三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八条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本部门工作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接受保密部门的教育与监督。

第九条机关根据岗位涉密程度,对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1.核心涉密人员。主要包括机要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2.重要涉密人员。主要包括单位领导、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单位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涉密资料档案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他经管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3.一般涉密人员。机关从事政务工作的人员均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条对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办公室要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单位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确定由科室、二级单位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批准,每年编列花名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初始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局机关和科室、二级单位当结合其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机关涉密人员依法签订保密承诺书。机关应组织所有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每年签订一次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要根据保密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改,注明保密事项,明确其承担的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涉密人员经批准离岗、调动的,必须将所保管的国家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交接时,原涉密人员应将手中涉密载体登记列表,双方核对确认。不遵守规定或拒绝签订保密承诺书的,不得批准离岗、调动。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离岗、调动,要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限分为: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重要涉密人员1年,核心涉密人员2年。

第十五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每半年通过会议、谈话等方式,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因岗位变动需列入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保密事项说明。

第十六条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送的手机和3G手机。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上谈论国家秘密。不得与涉密信息规定知悉范围外的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章涉密载体管理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视频或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或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十八条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和文件编号及制作数量。

第十九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制作应当在局机关及二级单位打字室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第二十条纸介质涉密载体的流转、保存应派专人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接收或产生的纸介质涉密载体应按要求存放在保密铁柜中,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一条密件和一般件应分类登记,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磁介质、光盘等涉密载体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密级,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多余或错印的材料,应当及时派专人送销毁中心销毁。

第二十四条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传递涉密载体,包装应当密封,包装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并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专程送达。

第二十六条复制涉密载体,需经相关科室、二级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科室、二级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办及分管领导;按规定应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将所保管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不需要保存的涉密载体应按有关保密规定,经本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交销毁中心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三十条工作中涉及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制作、存储、保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下列专用、独立、固定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一条办公室为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保密要害部门。

第三十二条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秘书办公室,档案室,通讯室,机要文书室为巴彦淖尔市教育局保密要害部位。

第三十三条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和调整,要经领导小组领导批准,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社会关系清楚,配偶必须为中国公民;

3.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4.无吸毒、劳教、刑事处罚等严重不良记录;

5.无因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

6.无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

7.无其他不适合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选用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负责政审工作,录用后将录用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维护所管理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办负责对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技能。

第三十七条属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科室、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小时。

第三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前应与保密办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有关脱密期情况应在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因私出国(境),应提前提出申请,由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方可离岗或出国(境)。

第三十九条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购涉密产品设备需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保密审查,并填写涉密采购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涉密产品采购要求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六章定密解密管理

第四十条定密解密工作要遵循依法操作,准确界定,严格管理,运行有序,责任清晰,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定密解密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长为定密工作审核人、批准人,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定密审核人的职责:

1.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定密业务培训。熟悉掌握相关保密、定密范围,严格执行定密工作程序;

2.在分管领导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或解密的审核权;

3.指导、检查、督促本部门定密工作承办人履行职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定密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1.对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作出判断;

2.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由承办人拟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是否准确;

3.国家秘密的标志(标识)是否准确,拟定的接触范围是否合适;

第四十四条具体定密程序:

1.初拟密级。待定事项产生后,承办人应对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2.审核。定密审核初审由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负责。主要审核承办人拟定密级、涉密内容、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合法,申报内容是否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3.审批。定密审核终审由局长负责。待定事项是否涉密、定密依据是否充分、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准确。

4.对不明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按规定向对应上级部门申请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科室、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5.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采用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形式。

6.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7.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四十五条保密领导小组应当依据保密法规政策和形势变化,对所产生的涉密文件信息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审查。

第七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现代办公设备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计算机根据使用用途分为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涉密计算机要选用没有无线互联功能外围设备的国产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存储设备是指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相机、MP3等。存储设备根据使用用途分为涉密或非涉密存储设备。涉密存储设备原则上统一使用单位配备的保密U盘,因特殊原因另需配备涉密存储设备的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办登记备案。

第四十八条各科室、二级单位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本单位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相对应的使用人。使用人即直接责任人,负责使用管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

第四十九条各科室、二级单位每年需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进行核对,制表登记备案。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需对全系统所有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统一核对、制表、登记。具体内容包括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编号、使用用途、密级、使用人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按照实际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来确定密级。

第五十一条非涉密计算机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上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禁止通过互联网公共邮箱传送、接收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

第五十二条全系统所有涉密计算机按要求强制配备保密技术防护装备,实现人防、物防、技防体系。严禁擅自卸载保密技术防护软件。确需重新安装系统的,要通知保密办按正常程序卸载。

第五十三条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网络。涉密计算机需通过光盘,安装和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外来存储设备向涉密计算机导入数据时,应先进行杀毒处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涉密计算机要根据涉密程度设置开机密码,并定期进行更换。

第五十五条严禁涉密信息在与公共信息网络连接的具有打印、传真、复印、扫描等功能的一体机上处理。

第五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原则上不准将涉密办公设备带出维修,确需带出维修的需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五十七条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使用用途。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更换、报废时,必须提前通知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技术处理后将原涉密计算机的硬盘或涉密移动存储设备送到销毁中心销毁。

第五十八条禁止私自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场所。确需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设备外出携带登记表”,经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返回后要经本单位责人审查注销。

第八章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

第五十九条教育局各科室、二级单位在对外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六十条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科室、二级单位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持完整。

第六十一条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十二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三条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局机关分管领导和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四条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法律法规关于党政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保密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不断健全完善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科室、二级单位落实保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保密检查的组织者,各科室、二级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办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积极支持与配合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六十八条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对各科室、二级单位保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全机关通报检查结果。检查方式主要以实地查看为主,具体检查时间、内容提前通知。

第六十九条在保密检查中发现问题和隐患的,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与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反馈意见。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涉密人员八小时外保密管理

第七十条不准和家人、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第七十一条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七十二条未经科室、二级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涉密文件资料等带到与工作无关场所。

第七十三条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交由家人处理或保管。

第七十四条不准随意带家人和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第七十五条严禁在社会交往中故意透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十六条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

第七十七条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到外资企业、境外驻华机构谋求兼职。

第七十八条与国外人员集体参加活动和出入国外人员驻地时,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第七十九条涉密人员不得使用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和其他办公用品。

第八十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要经过保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八十一条出国、出境期间,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透露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第八十二条向报刊、出版社等新闻出版单位投递稿件时,如果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要经单位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

第八十三条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出版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要事先经过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失泄密案件报告和查处

第八十四条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涉密人员(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的报告时限及报告内容。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八十七条发生泄密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查处,积极协助调查既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科室、二级单位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局保密领导小组公室报告,保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情况核实,在初步核实的前提下,对一般涉密事件须二十四小时内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重大泄密事件(一份绝密件或两份以上机密件)必须立即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对发生的一般泄密事件,查清情况后保密办公室向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生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等重大泄密事件要逐级报告。

第九十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内容:

1.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6.对该事件进行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发生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涉密活动(会议)保密管理

第九十一条凡组织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会议),必须在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并视情况设置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第九十二条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保密小组办公室应对会场扩音、录音设备进行保密检查。严禁使用无线话筒录音或以无线代替有线扩音设备。

第九十三条涉密活动(会议)举办前,应将与会人员名单呈报分管领导审定。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签名登记,且不得带入手机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信息设备。严禁与涉密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第九十四条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九十五条涉密会议记录,要用统一编号的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会后按规定统一收回、保密或销毁。凡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与会人员不得记录,不得录制声像制品;确需记录或录制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其记录本或制品按同等密级文件要求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会议印发的秘密文件、材料,要严格管理,标明密级,专人负责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和履行签收手续,会后按登记清单及时收回。严禁向与会议无关人员提供涉密会议材料。

第九十七条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十八条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各科室、二级单位如发现失泄密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及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一百条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机关保密规则制定,故意或过失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保密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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