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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1 10:25:02 本文已影响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完整版】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21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持有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

第四条 全市社会工作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汕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汕头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我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不同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

(四)社会工作综合性服务知识和实务技能;

(五)相关理论知识和实务技能。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等;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参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公开发表研究成果;

(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学时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其中,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价值观和伦理的继续教育应不得少于6小时。

聘用在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社会工作者,每年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为42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折算。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变动工作单位的,工作变动前经原工作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论坛、研讨会、工作坊、学术报告会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实际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所记学分折算,每1学分计5小时,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累计最多不超过60小时。

(三)担任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授课人、研讨会主讲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讲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继续教育时间,每一登记或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小时。

(四)参加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按比例折算为一定的继续教育时间:参加国家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全国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30小时;参加省级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其研究成果或经验材料被编入省内核心刊物或公开发表的,折算继续教育时间20小时。

每一登记注册年限内最多可折算继续教育时间60小时。

(五)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认定方式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相关证明由举办单位出具。参加社会工作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五章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育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制度、学员考核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制度以及培训效果评估制度等;

(五)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申报设立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表》;

(二)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

(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

(四)师资队伍情况报告,其中应含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师资背景、实务经验等情况;

(五)教学场所和设施情况报告;

(六)其它可证明机构相关资质能力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设立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时,除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外,还须将备案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积极为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专业科目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为本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提供统一的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培训的公益性。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为参加培训的社会工作者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并妥善保存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记录材料至少3年。继续教育记录材料包括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册、教育内容、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对社会工作者基本情况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及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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