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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4 12:2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完整),供大家参考。

【林业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完整)



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调洪蓄水、储碳固碳、调节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是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五水共治”行动,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发挥湿地改善水环境、提供生物栖息地、保障生态安全、传承生态文明的基本功能出发,依法加强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机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恢复与重建湿地生态系统,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逐步促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至2017年,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0个、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50个、湿地生态教育基地50个;划定全省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90%以上的重点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水环境明显好转,区域水质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标准。至2020年,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水平,使全省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实现全省湿地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推进美丽浙江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于2014年底前完成湿地红线划定工作,并严守湿地红线,严格控制对现有湿地的占用和破坏。

(二)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抓紧开展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在20156月底前完成。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湿地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要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调整湿地保护规划要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和公布湿地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需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本地湿地资源状况,尽快开展县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确保在20156月底前完成。其中,对已批准的各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包括城市湿地公园);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8公顷以下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包括具有典型湿地类型、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位于鸟类重要迁徙路线、有特殊历史或文化意义、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水源保护区、温泉)等的湿地,应列入县(市、区)级湿地保护名录。

(四)加大湿地的抢救性保护、修复和示范力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恢复和重建已被破坏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以抢救性保护湿地生态类型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加强对列入名录的重要湿地的保护。对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湿地公园,要强化管理措施,确保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对因自然灾害或人类活动影响导致湿地面积急剧下降、海洋生物和候鸟栖息地大幅度减少、水质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严重的重点区域,要通过划定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建立自然保护区(小区)或湿地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等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出现生态功能退化或生物多样性减少但不显著的区域,要通过管控措施,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减轻自然承载压力;湿地周边建有堤坝的,要视实际情况进行生态化改造。要充分利用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科学推进湿地生态旅游以及不同类型的湿地特色旅游示范区、湿地风景名胜区建设,积极探索湿地农业、渔业、水利等合理利用示范区和促淤增涂试点工程建设,加大力度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

(五)提升湿地科研监测水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抓紧抓好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动态管理平台,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调查和评估,实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省里建立省湿地保护研究中心和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湿地生态修复、治理新模式,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科技水平。

(六)加强依法管理。各地要强化对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要加强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行为,依法追究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凡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未经批准不得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停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因保护湿地给湿地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湿地保护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从2014年起把湿地保护工作列入生态省建设的考核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部门联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市、县(市、区)要根据需要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林业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湿地保护队伍;批准建设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必须落实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湿地保护区(小区)、湿地公园、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区等重要湿地的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和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和监测工作等的项目资金投入,保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对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小区)、湿地公园等重点保护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要积极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尽快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分级、分类补偿相结合以及政府补偿、市场补给有机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强部门配合。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湿地保护规划衔接、审核审批和国家及省级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大湿地保护资金的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湿地征占用审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湿地水污染的综合治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建设发展中湿地管理的力度,确保不占或少占原生湿地资源;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溪滩、湖泊等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用湿地的保护;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水生生物、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的保护;旅游部门要加强湿地生态旅游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把学习宣传湿地保护科普知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泛动员各类媒体加强对《国际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湿地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湿地保护义务,合力推进湿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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