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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意见【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6 19:15:02 本文已影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意见【完整版】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加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力度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2014221日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对统筹整个社会体系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27日省政府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和《意见》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功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把贯彻《办法》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稳步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抓好社会救助工程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办法》与落实《意见》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协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在我市逐步建成体系完善、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

()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特困人员供养:负责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医疗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区政府)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房屋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城建局,市委农办,各区政府)

()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健全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按照《办法》和《意见》的要求,从社会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市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涉及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相关职责,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协同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按照省政府要求,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大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平台,统一受理和转办救助申请。为落实这一要求,市编办要通过增加编制或调剂编制方式增加区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编制,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正常运转。各区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妥善处理救助申请。对于区级相关部门无法办理,需市级相关部门办理或协助办理的救助事项,应由对口的区级相关部门转到市级相关部门办理,市级相关部门应无条件接收并及时办理。

()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政府已着手建立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平台,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核对流程,确保信息核对规范运行,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

()健全社会救助申报、审批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职责范围内的救助工作申报、审批机制,确保申报、审批相关程序和手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经得起社会和群众的质疑和检验。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落实好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健全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各级救助机构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行业原则切实掌握好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和基本需求,建立起困难群众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及时开展好“一户一策”的个性化帮扶救助措施。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实行救助政策、救助措施、救助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正公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有序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将贯彻落实《办法》和《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全面落实,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督办督查。

()明确工作责任。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统筹落实分工任务,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人事编制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尽快落实和解决社会救助人员编制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及时开展。

()加强资金保障。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健全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稳定保障渠道,确保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及时做好《办法》的宣传和解读。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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