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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方案】北海市粮食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7 12:05:02 本文已影响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略)一、指导思想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粮食方案】北海市粮食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粮食方案】北海市粮食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略)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理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的监管职责,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切实维护我市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监管事项及职责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粮食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为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并对其粮食收购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5〕60号)的要求,重点核查申请人的仓储设施、检验人员资格、检化验仪器和设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依法查处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擅自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以及依法吊销、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后,仍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

(三)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实施后续监管

依法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收购行为,包括: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为;

2.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行为;

3.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行为;

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

5.未建立粮食收购经营台帐和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行为;

6.《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

7.存在伪造、涂改、转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协助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三、监管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5〕60号)。

四、监管机制和措施

(一)监管工作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方式和措施

1.监管方式:

1)针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开展日常执法检查;(2)针对粮食收购季节组织专项执法检查;(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2.监管措施:

1)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全面登统在本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者信息,从经营资格、经营规模、经营地址、经营时间、违法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全面摸清辖区从事粮食收购法人、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

2)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主体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等基本数据和报表。

3)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已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主体进行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责令经营单位整改。

4)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办理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名单,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五、建立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机制

(一)信用监管机制

1.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有关粮食收购工商登记信息后,按规定时限开展对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主体的审核工作,并将行政审批结果上网公开。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工作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将获《粮食收购许可证》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通报工商管理等部门,该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联合惩戒。

(二)部门协同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粮食收购经营主体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保障机制

(一)细化实施方案

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监督落实工作

市粮食局将对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的“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批评。

(三)畅通举报渠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疏导,履行告知义务,广泛开展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引导粮食收购经营主体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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