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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9 10:30:03 本文已影响

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家、省、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国家、省、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5421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流〔201542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拨和市级财政配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进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和项目考核。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筛选、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建设计划的申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益性、公共性原则。对体系内关键环节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项目,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人方式予以支持,切实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大力推动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第五条  坚持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对体系内竞争性领域的扶持,采取以股权投资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支持相关优质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保证财政投资保值增值、良性循环、滚动使用,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坚持择优扶强、聚焦支持原则。集中财力重点支持符合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规划中成长性好、发展后劲足,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对转方式、调结构起促进作用突出的优势项目。

第七条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选定及评审机制,加强跟踪和绩效评价,切实降低管控风险,保障财政资金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推进我市进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重点项目建设。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和市场。支持无第二批发环节的跨区域综合性批发市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和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通过对现有批发市场改造、提升功能,建设集展示交易、综合集配、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具有核心配送功能、无二级批发环节、成本低的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和市场。

(二)农产品物流体系。支持农产品物流园区、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建设。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扶持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冷链物流、采购、分拣加工、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的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

(三)农产品配送中心。支持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和农产品城市综合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农产品经销龙头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建设冷藏冷冻库、监管和查验设施、全程监控和信息追溯系统,提供备货、分拣加工、包装和统一配送肉类、水产品、果蔬等主要品种的现代化农产品配送中心。

(四)农产品连锁零售终端体系。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农产品零售终端网络建设。重点扶持和引导农产品零售企业合理调整网络布局,满足城市居市居民消费需求。包括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连锁生鲜超市、果蔬商店等。

(五)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按照市农委的生产基地认定条件,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检测环节给予支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检测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检测的必要设备(软件)给予支持。

第九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内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方向和环节。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重点支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项目。其中:

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重点支持由政府投资或企业建设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项目,且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支持环节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单笔贷款额须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由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或项目进行扶持,参照《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辽财企〔2015130号)相关规定运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相同环节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对跨年度投资的重大贴息项目,可适当增加贴息年限,但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十二条 对于组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当年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环节及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规定申报项目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申报时间及方式等。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申报文件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组织各项目单位填报具体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结构(支持环节项目投资总额;自筹资金;其他社会资金;政策补助资金)等。

第十五条  项目在向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申报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服务业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到项目单位或有关机构现场进行核验,对审查合格项目要签署审核意见,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等装订成册(胶装A4大小),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申报资格、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

(一)项目经逐级审核上报后,由市服务业委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评审。

(二)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当年拟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具体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市政府审定的项目需要公示的,由市服务业委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服务业委下达项目批复计划;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含获贴息的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纳入支持环节总投资。

第十九条 市服务业委根据市批复的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或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和监管,对项目进行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在项目建设结束后组织有关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一条 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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