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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意见(范文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9 19:50: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民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我市民政事业改革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意见(范文推荐)


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我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桂民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一)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民政部门是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是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管理和服务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创新发展的作用,更是民政部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必须积极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把握法治建设新常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系统性的工程抓紧抓好,依靠加强民政法治建设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是全面深化全市民政事业改革的现实需求。当前,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政部门的职能不断拓展和强化,民政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只有深化改革才能破解难题,化解矛盾,推进工作,发展事业。在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政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优化民政服务必须依法行政,推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必须法治保障。近年来,我市民政法制工作有序推进,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日益凸显,民政立法和政策创制进程明显加快,民政行政执法不断规范,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但必须看到,同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相比,同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市民政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政法规制度尚未健全,符合我市实际、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数量偏少、调整滞后、衔接配套不够。民政执法水平相对滞后,执法依据、主体、程序不清晰;基层民政执法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不会执法、不愿执法、不敢执法的问题普遍存在。民政法治监督不够严密,监督的主渠道作用发挥不够,民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政法治保障基础薄弱,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各级民政部门无独立的法制机构,无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情况十分普遍;基层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经费难以落实。这些问题,影响民政职能发挥,损害政府公信力。各级民政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面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和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统一部署,积极投身法治民政建设实践,把民政工作的协调动员机制、民政对象的科学核查机制、保障标准的制定调整机制、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民政工作的科学决策机制、行政行为的约束监督机制,全部完整地纳入法治的框架,以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成为全市民政系统的新常态。

(三)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民政系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统领下,立足我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全局,坚持深化民政改革和民政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加快建立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完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发展民政法治保障体系为着力点,力争到“十三五”末,努力形成良好的民政法治建设新格局,为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民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四)突出政策创制重点。按照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围绕我市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围绕民政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围绕民政国家立法的总体方向开展立法和政策创制工作,突出在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领域抓好政策创制工作。

(五)加快政策创制进程。构建完备的、符合玉林市实际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需要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对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定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作为立法的有益补充。市级民政部门各业务科室要科学编制民政政策创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创制计划,充分发挥创制性立法对民政创新实践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促进民政事业创新发展。

(六)提高政策创制质量。市、县民政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要完善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审议和决定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2015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民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七)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建立各级民政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民政职能体系。要严守权力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得好,把管理事务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推动民政工作转型升级。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凡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定程序的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九)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以及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决策风险。市民政局在2015年上半年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可参照市民政局做法,在201512月底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最迟不得超过20166月底,以有效解决当前各级民政部门无独立法制机构,无专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民政改革发展任务要求的问题,切实加强民政法律事务工作。

(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规范各项民政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建立重大执法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执法责任。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创新公正文明执法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方式。积极开展民政依法行政示范点的创建活动,按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标准,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四、健全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十一)强化检查监督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联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强化民政部门内部监督,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民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

(十三)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办案条件完备,办案质量达标。

五、强化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要强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工作。要将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提高民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民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问题,以法律规则、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要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法律顾问授课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十六)加强民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和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民政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到2020年底前,市、县民政部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达到机关总人数的80%以上。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合法、有序、高效。

(十七)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到2018年,县级民政部门要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要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各级民政法制机构新录用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使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十八)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对内开展民政法制培训和对外开展民政法制宣传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法制培训制度。针对领导干部、民政工作人员和执法岗位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将法制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必备内容,集中学习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编制并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要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增进民政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的部署,2015年至2018年是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重点、难点进行突破,积极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各项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运转。2019年至2020年是民政法治建设的完善提高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全面实践,着力解决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不相应适应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巩固民政法治建设的各项成果,并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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