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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9 19:55:02 本文已影响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3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本级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按照《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359号),项目分为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均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不能如期验收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先向委托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市科技局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或财务审计报告;

(七)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八)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   补助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其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如有设备采购的应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九条  市科技局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人数为59人(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在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如工作需要可聘请专家库外专家,但需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外聘专家原则上应具备正高以上职称,且人数不得多于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

会议验收: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函审验收:指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函审的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进行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验收会议日期前3天将项目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十七条  补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其他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项目验收一般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作评价。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六)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二十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验收证书核发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科技局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携带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到市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市科技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验收材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一式2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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