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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制度】百色市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2 08:45:02 本文已影响

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加大车辆超载超限后续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百色市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交通制度】百色市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加大车辆超载超限后续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百色市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超限运输包括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

第三条  市以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等违法超限运输相对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四条  违法超限运输相对人有下列情形的,列入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

(一)货运车辆和车辆驾驶员

1.  货运车辆或车辆驾驶人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

2.  利用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的;

3.  以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二)道路运输企业

1.  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2.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的。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

1.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在一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场(站)超过3次的。

第五条  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生成程序: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辖区查获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违法超限运输相对人信息和材料于每月25日前抄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汇总以下信息,并根据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每月信息汇总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信息录入黑名单台账生成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

1.市公路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告的违法超限运输案件信息;

2.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的违法超限案件的信息;

3.外省、市交通管理部门抄告的属于百色市管辖的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案件信息。

(三)对被拟列入黑名单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违法超限运输相对人。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加强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超限运输相对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一)列入黑名单货运车辆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二)列入黑名单货运车辆驾驶人

1.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2.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驾驶员诚信考核,道路运输驾驶员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超限一次计10分。

(三)列入黑名单货运企业

1.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2.违法行为信息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3.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检查中增加对企业检查的频率。

(四)列入黑名单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按最高限额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信息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3.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检查中增加对企业检查的频率。

第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站场),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相关部门核实,对自黑名单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解除黑名单,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黑名单管理工作作为各县(市、区)绩效考评指标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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