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档下载> 正文

【水利办法】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精选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3 13:30:02 本文已影响

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精选文档)



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亳政秘〔2013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简便易行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

第六条 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工作评价。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九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明确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根据省水利厅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目标,结合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等情况,及时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控制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经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120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每年125日前开展上年度的年度考核工作,于25日前,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年度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各县、区年度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四)期末考核。在考核期满的次年(即下一个考核期的第1年)210日前进行上一考核期的期末考核。考核工作组依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各县、区期末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和评价等次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全面通报对各县区期末考核结果,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水务局等单位监督整改。

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域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区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区域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经济技术条件或指标分配计划的调整等客观情况,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亳州市 水资源 管理制度 【水利办法】亳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