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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方案】萝北县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4 09:25:02 本文已影响

萝北县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遏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萝北县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供大家参考。

【畜牧方案】萝北县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



萝北县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遏制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合理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萝北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有关畜禽养殖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4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修订,20086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629日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正〔201213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1222日修正)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三、区域划分

(一)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和环境监管要求以《萝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萝北县畜禽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萝政发[2017]2号)为准。

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凤翔镇饮用水水源和肇兴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凤翔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勘界范围为准。肇兴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太平沟自然保护区和省级嘟噜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及省级鲟鳇鱼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不划为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省级名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范围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其他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凤翔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

环境监管要求

1、禁养区内现有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政府统一制定关闭或搬迁计划,在2017年底前完成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22017年起,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县政府按相关法规处理。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3、在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履行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二)限养区

范围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凤翔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成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和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管理要求

限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改造,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1、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原则上不审批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密度较大的区域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控制规模养殖的数量。

2、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通过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才能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三)适养区

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为我县的畜禽养殖适养区。

管理要求

1、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4、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萝北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思勇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袁翔龙    县政府副县长

 员:马传荣    县畜牧局局长

        曾伟东    县环保局局长

        史大鹏    县财政局局长

        黄吉武    县住建局局长        

        张全成    县发改局主任

        姜传山    县国土局局长

        吴根远    县林业局局长

        张长春    县水务局局长

        王福东    县农业局局长

        管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

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马传荣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工作督办,安排调度及材料汇总上报。

(二)明确主体,落实工作责任

县政府是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

乡镇是本乡镇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乡镇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三区”划分规划规模养殖建设。负责本乡镇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

畜牧局负责规模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三区”划定工作的综合协调。

林业局、农业局组织实施本单位下属农(林)场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负责本单位下属农(林)场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发改委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及规模场建设项目的向上争取与项目运行和监管指导。

环保局负责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全县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对禁养区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关闭和搬迁,对非禁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场“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公安局负责本项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

水利、国土、畜牧、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牧养殖业进行规划和指导。

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巩固工作成果。

(三)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畜禽养殖技术指导

加强对非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养殖场的监管,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做好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粪污无害化处理技术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实行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与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相结合。同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污染者积极主动的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四)严格绩效考核

政府将禁养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及禁养区外畜禽规模养殖粪便污水治理任务纳入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为抓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要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而造成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努力打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氛围,保障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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